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推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民主选举产生,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并制定工作细则。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董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
职工董事可以进入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国有独资公司进入审计委员会的职工董事,一般应熟悉财务会计、审计、风险管控等业务或具有相关专业背景。
公司监事会中,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二章 选举、罢免和补选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掌握劳动法律法规政策;
(二)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
(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后提名,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共同推举提名,或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提名。
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
未兼任工会主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职工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职工监事候选人。
第七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工会与公司经理层协商一致,报同级党组织(未成立党组织的可以报告上一级工会),并经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第八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或等额选举产生,获得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下同)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当选后,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和有关部门(机构)备案,履行相关手续,并进行任前公告。
第九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患病、岗位变动、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主动请辞的,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终止其任职资格。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或被依法留置、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任职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罢免:
(一)不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不代表职工利益行使权利,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二)未就公司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反映,直接造成职工队伍不稳定、劳动关系不和谐的;
(三)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结果为不称职,或其他因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失去职工信任的;
(四)法律法规中明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罢免程序如下:
(一)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十分之一以上职工联名提出罢免议案;
(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听取申辩意见;
(三)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全体职工代表赞成票过半数通过罢免议案。
第十二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现空缺,一般应于三个月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章 特别职责
第十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并依法依规履行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的特别职责。
公司应在章程或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特别职责。
第十四条职工董事特别职责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审议、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代表职工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二)董事会研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续约、解聘、薪酬等情况时,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情况并发表意见;
(三)每年至少一次在董事会会议上提请审议公司劳动关系议案,或就劳动关系和职工利益事项进行专题报告;
(四)审议董事会议案时,发现可能损害职工利益的内容,或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集体协商协议规定相悖的情况,应提出暂缓审议的建议,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后提出修改建议;
(五)列席与职责相关会议时,就公司劳动关系和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职工监事特别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及劳动关系协调制度运行情况,通过监事会向董事会提出整改建议,或督促经理层整改;
(二)董事会续约、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发现与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结果差异较大的,及时通过监事会提出质询;
(三)审议监事会议案时,发现可能损害职工利益的内容,或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集体协商协议规定相悖的情况,应提出暂缓审议的建议,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后提出修改建议。
职工监事在监事会预估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影响时,应着重监督检查可能对劳动关系和职工切身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十六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保守公司秘密,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在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时,充分考虑和尊重出资人及公司整体利益。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履职评议和保障
第十七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作述职报告,接受履职评议。
第十八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述职事项主要包括:
(一)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情况;
(二)调查研究公司劳动关系问题和职工利益事项,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和职工诉求情况;
(三)与董事会、监事会其他成员及经理层交流磋商情况;
(四)参加培训情况。
第十九条履职评议程序如下:
(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二)向大会述职并接受审议和质询;
(三)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公布评议结果。
第二十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评议结果可以纳入董事会、监事会评价体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为国有企业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履职工作机制;
(二)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
(三)在研究决定涉及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和事项时,邀请列席会议;
(四)承担履职费用,包括因履职聘请专业人员和咨询意见所需费用;
(五)保证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履职培训。
第二十二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决定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审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或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内,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免职、降职、减薪、调整工作岗位,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公司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选举、罢免和评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具体事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调研等工作提供服务,做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由工会组织职工选举产生,相关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由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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