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A公司发现B公司注册的“xx.com”域名与自家“XX”商标完全相同时,一场看似简单的网络域名之争,却揭开了互联网时代商业标识冲突的复杂法律困境。
A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智能家居设备研发销售的企业,自2010年起在智能家居类别注册并持续使用“XX”商标。经过多年经营,“XX”品牌已在行业内积累了一定知名度。
2023年初,A公司计划拓展线上业务时发现,B公司已于五年前注册了“xx.com”域名,但从未实际使用该域名建立网站或开展商业活动。
A公司认为B公司恶意抢注与其商标相同的域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并转移域名。
庭审中,B公司辩称其注册“xx.com”时,A公司尚未开展线上业务,且“XX”作为常见字母组合,并非A公司独创。B公司注册域名系为未来业务做准备,并无恶意。
01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B公司可继续持有并使用“xx.com”域名。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注册的域名与原告注册商标文字相同,但域名注册后从未实际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同时,法院查明B公司注册该域名时,A公司尚未开展线上业务,且无证据表明B公司有向A公司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域名的意图,无法认定其注册行为存在恶意。
法院特别指出,普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不能自然延伸到域名领域,在不存在恶意注册和使用的情况下,不能仅因商标文字与域名相同就认定构成侵权。
02 裁判理由
法院在判决中详细阐述了以下裁判理由:
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本质特征
域名具有全球唯一性,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一旦注册即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排他性。而普通商标权则具有地域性和类别限制,只在注册国和特定类别内享有专用权。
这种制度差异导致同一商标在不同类别可由多个主体合法拥有,但对应的域名只能由一人注册。
本案中,“XX”作为普通商标,其保护范围不能自然延伸到域名领域。B公司合法注册“xx.com”域名,不因A公司后来在实体商品上使用相同文字商标而丧失正当性。
侵权认定的核心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认定域名注册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
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被告域名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公众误认;
被告对域名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
被告对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本案中,A公司未能证明B公司存在恶意注册和使用行为,也未能证明域名使用会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因此不满足侵权构成要件。
恶意认定的法律标准
法院参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九条,列举了构成恶意的四种情形:
(1)注册目的是向商标权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多次抢注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3)注册为损害投诉人声誉或造成公众混淆; (4)其他恶意情形。
本案中,B公司注册域名后五年未使用,但无证据表明其有囤积域名、高价出售等行为,不符合上述恶意认定标准。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特别注重对“恶意”要件的证据收集和法律论证。
03 法律分析
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本质特征
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源于两者在注册体系、保护范围和功能定位上的根本差异。域名作为网络定位技术标识,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具有全球唯一性;而商标作为商品来源标识,则遵循“按类别注册”原则,具有地域性和类别限制。
这种制度设计导致同一商标文字可在不同类别由多个主体合法拥有,但对应的域名只能由一人注册。当域名注册人与商标权人非同一主体时,冲突便不可避免。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企业在进行品牌战略规划时,应同步考虑域名保护策略,尽早注册与核心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主域名,避免后期因域名被抢注而陷入被动局面。
侵权认定的核心要件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域名侵权认定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其中“恶意”和“混淆可能性”是实践中最具争议的要件。
恶意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主要参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九条,将恶意情形归纳为三类:一是以出售牟利为目的的抢注;二是阻止商标权人正常使用的抢注;三是制造混淆或损害商誉的抢注。
本案中B公司虽注册了与商标相同的域名,但无证据显示其有出售意图或阻止他人使用的目的,故不构成恶意。
混淆可能性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混淆判断需考虑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是否存在特定联系。
在(2012)高民终字第4609号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仅注册域名而未实际使用,未建立与商品服务的指示关系,不会导致公众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商标权人发现域名被抢注时,应重点收集对方恶意注册和使用的证据,如高价出售要约、同类业务竞争关系等,而非仅凭域名与商标文字相同就主张侵权。
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随着电子商务发展,域名侵权法律适用呈现新趋势:
商标法扩大适用:传统观点认为,仅当域名用于“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时才适用商标法。但浙江某法院在2021年判决中突破这一限制,认为现代电子商务已不限于直接交易,产品展示宣传也可构成商标使用。
该法院指出:“根据现行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反法一般条款补充适用:在不符合商标侵权要件但违反诚信原则时,法院可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性条款。如北京某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出于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盗用为域名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先域名阻却商标注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首次确认:在先使用的域名在一定条件下可阻却商标注册。条件包括:域名具有一定影响;商标使用了域名的主体部分;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这一创新规则为域名权人提供了新的法律保护路径。
冲突防范与权利平衡策略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域名与商标冲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十三年实务经验,提出以下专业建议:
企业权利保护策略:
商标权人:应在创业初期同步注册核心域名;对已具备知名度的商标,可考虑通过争议解决程序主张权利
域名权人:对善意注册的域名应积极使用并保留使用证据;遭遇商标权人投诉时可主张正当理由抗辩
立法完善方向:
建立联合检索机制:在域名注册环节引入商标检索,预防明显抢注行为
完善异议程序:设置域名注册公示期,允许商标权人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
借鉴美国ACPA法案:引入法定赔偿制度(1000-10万美元)及域名没收、转让等救济措施
争议解决路径选择:
行政程序:通过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等机构快速解决争议(3-4个月),但仅能裁决域名转移或注销
诉讼程序:通过法院诉讼可同时主张侵权赔偿,但程序时间较长
反向确认之诉:域名权人可主动起诉确认不侵权,避免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客户商业目标,选择最适合的争议解决路径。
在谷歌域名仲裁案中,WIPO专家组仅用45天就裁定将“google-adservice.com”域名转移给谷歌公司。而在七匹狼诉赖某案中,两级法院对同一事实却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域名与普通商标的权利冲突案件,核心在于平衡在先权利保护与注册制度稳定性。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域名已从单纯的技术定位标识,演变为重要的商业标识载体。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示:企业在遭遇域名抢注时,应理性分析对方是否满足“恶意”和“混淆可能性”要件,避免盲目启动法律程序;域名注册人也应遵循诚信原则,避免抢注知名商标牟利。
俞强律师作为上海知识产权领域的资深专家,凭借对域名商标冲突案件的深入研究,为企业提供前瞻性的品牌保护方案,助力企业在数字经济发展中行稳致远。
风险提示:本文内容仅作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因细节差异可能导致裁判结果截然不同,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法律意见。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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