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
一方靠抢夺、隐匿子女来争抢抚养权,
真能如其所愿吗?
答案是,不可能!
近日,柳北区人民法院通过一起真实案件,
用司法之声正面回应,
试图靠抢夺、隐匿子女的一方,
不可能取得子女的抚养权。
案件经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先诉离婚→再抢小孩→然后撤诉?
法院裁定:不予撤诉
2025年2月,唐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张女士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女小唐由唐先生携带抚养。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期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唐先生、张女士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小孩的抚养问题,双方却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庭后,唐先生及其父母便前往张女士家中抢夺小孩,并在抢夺过程中造成张女士的母亲腕部挫伤和尺骨骨折。在抢到小孩后,唐先生把孩子带至江苏省的父母家中安顿,为其重新办理了幼儿园入园手续。抢夺小孩事件发生后,张女士第一时间将整个事情经过告知了承办法官。法官随即致电向唐先生询问,但其否认抢夺小孩的事实。
3月初,唐先生向法院提交了离婚案件的撤诉申请,法官抓住机会找到唐先生进行谈话,向他了解抢夺小孩的想法和事件原委。谈话中,法官向唐先生释明了抢夺小孩的法律后果以及给小孩带来难以修复的伤害,并对唐先生抢夺小孩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经过法官的劝解,唐先生虽仍不同意将小孩带回给张女士,但答应法官自己可以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暂时先让张女士与小孩进行通话交流。
对于唐先生提出的撤诉申请,法官思索着“如果简单的同意撤诉,虽然案件可以结案,但案子却不能案结事了。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最大的争议就是孩子的抚养问题。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不能简单的处理。并且男方通过先起诉离婚,然后抢夺小孩,最后撤诉消案的方法,靠抢夺子女来争取抚养权的做法,法律也绝不答应”。3月中旬,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唐先生的撤诉请求。
“法官,我该怎么办?”
法院“双书双令”为她护航
案件审判进程因唐先生、张女士的“抢娃风波”激起层层涟漪,导致案情变得逐渐复杂起来。经专业法官会议对案情的梳理,确定了共有三个棘手的问题正等待逐一解决。首先,如何及时依法保障张女士在诉讼期间正常行使探望权;其次,法院依法裁判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最后,法院一旦作出判决,诉后不服判决结果的一方,与另一方可能引发的小孩交接、抚养费逾期、探望方式等一系列后续问题。
经讨论,法院最终决定“三管齐下”,逐一破局。第一,进一步做好男方的情绪安抚和沟通交流工作,无论接下来的判决结果如何,都需要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方面着手,通过以案说法,让男方了解清楚有关抚养子女的法律规定,引导男方通过合法合规的方法处理子女的抚养、探望等问题,通过警示教育,让男方清楚认识到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自身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二,及时向女方提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司法援助和建议,在“双令”齐发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多元联动力量,为保障女方权益保驾护航;第三,加快案件审判进程,依法为案涉子女尽早确定抚养权的归属,早日平息双方的“抢娃风波”,争取把案件对子女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
4月初,柳北法院对唐先生诉张女士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唐先生、张女士于2021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5年2月,唐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法院对二人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女抚养问题,虽然法律赋予了父母在离婚时争取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但是行使该权利应当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发,通过合法的手段来实现。本案中,唐先生、张女士分居两年有余,婚生女小唐一直跟随张女士居住生活。唐先生在起诉离婚期间,曾前往张女士住所将小唐强行带走,并在抢夺过程中造成张女士的母亲受伤,唐先生以抢夺小孩的方式抢夺抚养权,人为的阻断小孩与被告的血肉亲情,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1.准许原告唐先生与被告张女士离婚;2.婚生女小唐由张女士携带抚养。
唐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张女士还根据法院给出的建议,于5月向柳北法院递交证据材料,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人格权侵害禁令维护自身权益。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人格权侵害禁令,借助法律武器,及时保障张女士正常行使监护权,防止唐先生及其父母因矛盾摩擦再次伤害到张女士及其母亲。收到“双令”的唐先生,也表示其会遵令执行,并停止监护权侵权和一切滋扰行为。
一、二审法官借助“双书双令”的强大威慑力,并在充分释法说理和耐心规劝下,唐先生最终接受了法院的判决结果,明白了“无论子女由哪方抚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改变”的道理。案件二审宣判后,男方向法官承诺,待小孩的春季学期结束后,自己愿意配合张女士将小孩接回柳州,并按照法院作出的判决,履行自己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未来在处理子女探望、监护问题时,自己也一定会依法依规的理性对待,冷静处理。
开学前夕,张女士将小孩接回到了自己的柳州住所,她高兴且激动地拨通了法官的电话,诚挚的表达了自己的感谢之情。当天下午,张女士带着小孩来到法院,将锦旗和感谢信递到了法官手中。当张女士向法官当面说出“谢谢法官,我终于接到我的孩子了”的话语时,法官心中那颗一直悬着的心总算是放了下来。至此,案件如雨后晴空般,画上了圆满句号。
法官说法
爱子心切也不能抢夺子女,抚养权它抢不走!
在婚姻里,对父母来说,孩子是“爱的结晶”;对孩子来说,孩子会一直拥有来至父亲和母亲的爱。如果婚姻感情破裂,当双方决定结束这段婚姻时,父母应该意识到,父母离婚本身会给孩子带来伤害,千万不能打着爱孩子的名义,再次伤害孩子,不能简单粗暴的把“争取抚养权”理解为“争抢抚养权”,擅自将子女强行抢走、骗走或藏匿起来,这种行为不但侵害了另一方监护权的行使,而且会对子女心理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我国法律对这样的行为有着明确的禁止性法规。
本案中,唐先生抢夺、隐匿子女的过激行为,人为阻断了母亲与孩子之间爱的传递,不仅会让孩子落下“缺爱”的烙印,更会刺激家庭纠纷向社会矛盾转变恶化,我国法律绝不容许这样的事情发生。法官希望广大父母能以本案为鉴,不要轻信“先控制孩子,就能掌控孩子抚养权”这种错误的坊间流言,而应认真思考,如何在处理婚姻问题时,从孩子的切身利益出发,尽其所能地减少离婚对孩子可能造成的影响,这才是为人父母应有的“爱子心切”。
来源:柳北法院
转自:广西高院微博“八桂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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