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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
中江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一起袭警犯罪案件
以真实案例告诫广大网友
辱警、袭警等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
决!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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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5年5月21日20时50分许,中江县某镇人民政府在某村委会开展秸秆禁烧宣传工作,被告人董某以政府广播宣传影响其休息为由到场反映问题。董某因饮酒后情绪激动,多次猛拍桌面,出言侮辱民警,民警和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无效后,民警依法对董某进行传唤,并带其离开现场,董某拒不配合,抗拒传唤,并用拳头击打民警,将一名民警左眼打伤,经鉴定受伤民警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庭审中,被告人董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忏悔。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名民警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董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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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一)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二)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
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人民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也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卫者,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阻碍执法、暴力抗拒执法、公然挑衅最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莫以身试法。
来源 | 中江法院
编辑 | 孙畅 责编 | 张庆 杜敏 孙畅 监制 | 袁昱
支持严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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