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拿到梦寐以求的offer,欢欢喜喜辞了旧工作、租好新房准备开启新征程,公司突然通知:"背调显示你有诉讼记录,我们不录用了。"张先生就遭遇了这样一盆冷水。
去年4月,上海某软件开发公司向张先生发出量化开发岗位的聘用函,明确了入职日期和薪资。张先生果断接受,迅速办妥原公司离职手续,并跨省搬迁到新公司附近租房、租车位。
就在入职前十天,公司突然通知:因某背景调查机构给出"黄灯"评级,取消录用。张先生急忙询问原因,竟被告知"存在诉讼记录"。而这份记录,正是他作为原告向骗子追讨钱财的维权诉讼!
虽然后来背景调查机构主动更正报告,建议将评级升为"蓝灯",公司却仍固执拒绝。一怒之下,张先生将公司告上法庭。
上海金山区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张先生13200元,涵盖房租、误工费、停车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以及酌情认定的失业赔偿。法院明确指出:
1. 一纸录用函,承载的是沉甸甸的信赖
公司发出载明职位、薪资的录用函,即与求职者建立了特殊信赖关系。求职者基于此信赖辞职、搬迁、准备入职,公司却无正当理由毁约,本质是违背了《民法典》第七条"诚实信用"这一黄金法则,构成缔约过失。
2. "打过官司"不等于"人品有瑕"
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维权武器。仅因求职者曾作为原告提起正当民事诉讼就拒绝录用,无异于变相惩罚维权者,挤压其依法救济的空间。招聘筛选应聚焦岗位所需的技能与经验,而非让正当维权成为求职路上的绊脚石。
3. 失信毁约,代价必须承担
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清晰明确:包括离职后的工资损失、为入职支出的搬迁交通费用、以及错失其他工作机会的损失等。本案中张先生的租房、停车费等,正是信赖落空后的直接经济损失。
裁判要旨:
诚信是劳资关系的基石。诉讼记录本身绝非拒录的正当理由。轻率取消已发出的录用通知,不仅触碰法律红线,更需承担实实在在的赔偿责任。
职场启示:
对企业:录用通知非儿戏,背景调查需合理。警惕"唯诉讼记录论",避免以"有色标签"替代能力评估。
对求职者:若因公司失信遭受损失,务必留存辞职证明、租房合同、交通票据等关键证据,勇敢主张权利。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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