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1996年,云南玉溪男子田某明强奸大嫂赵某某后,因害怕暴露持刀欲杀害赵某某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2年,田某明减刑出狱后欲报复嫂子赵某某,追到赵某某家中将其砍伤,同村村民刘铭富见义勇为被杀害,此后田某明开始了长达20年的逃亡,2022年于长沙出租屋内被抓获。2022年11月15日,玉溪中院一审判决田某明死刑缓期两年,田某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该案于2025年7月22日上午9时在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二、法律分析
上述案件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宣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二审。据目前了解的信息,检察院未抗诉,在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情况下,遵循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二审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为此,网络上很多人发声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过轻。经过浏览、阅读网上相关视频,很多视频观点认为被告人强奸大嫂,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强奸后欲杀人灭口掩盖罪行,但杀人未遂,被判处九年有期徒刑,出狱后又意图谋杀,杀害大嫂未遂,杀死了见义勇为的同村人,且系累犯,主观恶性大,潜逃二十年后才被抓获,一审只判了一个死缓,是不是太轻了。
笔者在浏览了网络上的相关信息和说法后,搜索相关裁判文书,研究故意杀人罪判死刑和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之间的具体考量点在哪里,经过比对发现,有大量的案例对具有完全刑事能力,因邻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有自首等从轻、减轻情节的被告人不直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笔者还通过“故意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累犯”词条检索案例,也检索到了累犯,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判决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解读本案:从现有信息可知,首先,从我们朴素的价值观来看,本罪与暴力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等还是有区别的,可以从性质上排除其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一审法院没有将本案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而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其次,本案被告人虽没有自首的情节,但被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第三,被告人田某明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一人死亡,但是其行为后果是否造成对社会治安的影响这点先保留意见;第四,就是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危险性及犯罪动机是否恶劣了(此处在法律理性考量和感性朴素认知上可能会有一些分歧)。目前检索的现有案例来看,杀人行为致一人死亡,有从轻的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比较多,一审法院判处死缓也可以理解,可以认为是遵循最高法的文件精神,谨慎适用死刑的结果。不过,从网友的呼声来看,很多声音还是倾向于认为被告人出于报复,而且还是在强奸了大嫂以后对其怀恨在心,已经被判处了九年有期徒刑,出狱以后仍然没有放弃要杀大嫂的念头,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或许是我们普通人不能忍受的社会上存在的很重的戾气,对于某些不可理喻的行为的强烈的抵抗情绪,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心理,认为被告人应该被判处死刑,判处死缓达不到心理预期。
三、《刑法》条文及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对于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是否适用死刑,要综合分析,区别对待,依法慎重决定。
一是要注意区分案件性质。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处的原则,依法判处被告人重刑直至死刑立即执行。如:暴力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暴力犯罪中故意杀人的首要分子;雇凶杀人的;冒充军警、执法人员杀人的,等等。但是,对于其中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也要注意依法从宽处罚。对于因婚烟家庭、邻里纠纷以及山林、水流、田地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适用死刑时要特别慎重。如: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真诚悔罪的;被害方谅解的,等等,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可考虑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是要注重区分犯罪情节。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又无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暴力抗法而杀害执法人员的;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杀人的;持枪杀人的;实施其他犯罪后杀人灭口的;杀人后为掩盖罪行或者出于其他卑劣动机分尸、碎尸、焚尸灭迹的,等等。
三是要注重区分犯罪后果。故意杀人罪的直接后果主要是致人死亡,但也要考虑对社会治安的影响等其他后果。对于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有其他从轻情节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即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一般也可不判处死形立即执行。故意杀人未遂的,一般不判处被告人死刑。对于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虽不构成防卫过当,但带有防卫性质的故意杀人,即使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不判处被告人死刑。
四是注重区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要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预谋、犯罪过程中的具体情节以及被害人的过错等方面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
对于犯罪动机卑劣而预谋杀人的,或者性情残暴动辄肆意杀人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坦白主要犯罪事实并对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犯罪后自动归案但尚不构成自首的;被告人亲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后,被告人对自已的罪行供认不讳的;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刚满18周岁或已满70周岁以上的人犯罪且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等等,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要从被告人有无前科及平时表现、犯罪后的悔罪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对于累犯中前罪系暴力犯罪,或者曾因暴力犯罪被判重刑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的;杀人后毫无悔罪表现的,等等,如果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一般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减轻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后果扩大的;虽具有累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前罪较轻或者同时具有自首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经综合考虑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等等,一般可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四、案例分享
赖某金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赖某金于2012年3月认识在东莞市某发廊工作的被害人李某某,后二人经常来往并多次发生性关系。2013年1月25日17时30分许,赖某金和李某某在赖租住的出租屋502房内,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赖某金将李某某摔倒在地,并用双手掐住李某某的脖子,直至李某某窒息死亡。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赖某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赖某金所犯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对赖某金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应限制减刑。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赖某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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