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川1503民初111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肖德琴申请执行刘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希望知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悬赏金。现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奎
性别:男
出生时间:1986年6月5日
民族:汉族
住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仙临镇大龙村9组8号
公民身份号码:51152219860605xxxx
悬赏
执行标的:本金65673.46元及利息(利息按生效文书确定进行计算)、迟延履行金等
执行案号:(2024)川1503执1397号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刘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自愿向举报人按照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而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支付悬赏金。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执行完毕为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冯法官
举报电话:0831-3332791、1938308817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来源:南溪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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