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智美德可以让我们的智识生活繁荣卓越,理智恶习却会让我们的智识生活贫乏堪忧。围绕理智恶习展开恰当的责任归属和推进必要的改善实践,恶习知识论任重而道远。
原文 :《恶习知识论任重道远》
作者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副教授 王聚
图片 |网络
受到德性转向的影响,美德(virtue)和恶习(vice)概念被系统地用来解释与评价人们在道德领域和认知领域的表现。当代知识论发展出了德性知识论(virtue epistemology)。在德性知识论的理论图谱中,理智美德概念占据了核心的位置,而与理智美德密切相关的理智恶习(intellectual vice)也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
与理智美德呈现镜像关系的理智恶习
德性知识论有一个共识——理智美德是使认知者在认知活动中表现卓越的特征。究竟是什么特征使其卓越呢?德性责任论(virtue responsibilism)与德性可靠论(virtue reliabilism)给出了不同的回答。
德性责任论认为,理智美德是认知者的品格特征。典型的理智德性包括理智谦逊、理智自主和心态开明。德性责任论认为,一个卓越的认知者之所以卓越,并非因为其天生拥有的可靠认知官能,而是因为其主动的特征:行动、动机、可控且能为之负责的习惯。理智美德因此具有下面几个突出特征:第一,理智美德是个体后天形成的深入且持久的特征;第二,理智美德不是技能,前者的使用要求主体有主动可控的好的动机;第三,理智美德是令人赞赏的,因为主体需要通过花费一定量的时间和努力才能获得德性。
德性可靠论认为,理智美德是可靠的先天认知官能和后天习得的技能。典型的理智美德包括好的视力和听力、批判性思维能力与专业领域技能(比如看X光片)。按照这一派的想法,理智美德具有三个突出特征:第一,理智美德能可靠地带来真信念;第二,理智美德的使用不要求好的动机;第三,理智美德与技能类似,具有可靠性,且使用时不需限制动机。
如果理智恶习与理智美德呈现镜像关系,那么在挑选出美德最核心的性质后,发展恶习知识论时,两种理论就会自然出现。一种是恶习动机论,认为理智恶习包括产生某种结果的不良认知动机;另一种是恶习可靠论,认为理智恶习是可靠地导致我们无法获得真信念的倾向。
恶习动机论:动机有缺陷
恶习动机论认为,理智恶习之所以为恶,是因为有动机层面的缺陷。正如德性责任论视角下的理智美德需要良好的动机,与之相对的理智恶习就需要呈现有缺陷的动机状态。良好动机是对于真的积极性态度,比如对于真的热爱和追求。正是这种积极性的态度使得理智美德获得了积极的价值。那么与这种态度相对,只要有对于真的消极性态度,我们就可以解释理智恶习的负面价值来源。具体来说,这一想法有两种展开方式。
第一种进路要求恶习中出现不良的认知动机。什么是不良的认知动机?比如一个人主动破坏真理,追求谬误或坏的无知,或者为了非认知的价值(例如生活的惬意轻松或心情舒适)而牺牲认知价值。这种刻画方式可以识别出具有认知恶意(epistemic malevolence)这种理智恶习的主体。比如,主动造谣和欺骗的个体就具有认知恶意,笛卡尔假想的全能恶魔也可以被视为主动引导认知者作出错误判断的个体,但是这种恶习刻画方式适用范围有限。在一些情况中,认知主体并非主动追求认知之恶,而是没有把认知之善纳入视野之中。具有这一特质的理智恶习包括理智懒惰(laziness)、缺乏兴趣(incuriosity)、轻率(thoughtlessness)等。
在第二种进路中,恶习并不要求呈现坏的认知动机,但要缺乏好的认知动机。这种理解方式有助于容纳理智懒惰等恶习,但在某些情况中,即使认知者渴求认知之善,却仍然展现出理智恶习。考虑一个听信健康类谣言的个体的认知动机,听信健康类谣言的人关心自己的健康,想要获得有关健康的准确信息,但由于鉴别真伪的能力不够,最后听信了谣言。在这种情况中,信谣者并不缺乏好的认知动机,甚至还有求真的认知动机,这种情况属于轻信(gullibility)的理智恶习。另外,如果一个人发现自己有轻信的理智恶习,想纠正这种恶习,而纠正的方法就在于尽量不听信别人的看法。此处的动机是好的,但是这种动机随着时间的转移,如果不修改,就会催生独断(dogmatism)或心灵闭塞(close-mindedness)等新的理智恶习。
总结来看,这些对待认知之善的态度或动机都与理智恶习相容。也就是说,如果恶习动机论把恶习与对认知之善的特定动机或态度相连,将无法解释恶习能涵盖的广泛情况,从而限制了理论的解释力。
恶习可靠论:关注不良后果
恶习可靠论不把认知动机作为核心,而是关注理智恶习带来的不良后果。比如,具有独断特质的人不愿意听取别人意见,一旦落入谬误的陷阱,就很难自拔。具有轻信特质的人会采纳很多假消息,而具有粗心特质的人容易作出不准确的判断。什么样的特质会带来不好的认知结果呢?在夸西姆·卡萨姆(Quassim Cassam)看来,理智恶习至少包括三种。
第一种恶习是性格特质。性格特质是主体稳定地以某种方式行动、思考与感受的倾向(dispositions)。在行为层面,性格特质展现出行为的一致性。在心理层面,主体的行为一致性植根于个人的动机与欲望。在伦理层面,主体的动机与欲望植根于主体认可的价值。
第二种恶习是思维方式。思维方式描述一个人做了什么,而非一个人是什么。一种思维方式并不专属于一种性格特质。思维方式的恶习代表是异想天开(wishful thinking)或迷信(superstition)。
第三种恶习是态度。态度有其指向对象,某人的态度展现出某人的看法或评价,并且针对态度有积极与消极之分和强弱之分。典型的态度恶习是偏见(bias),既包括显性偏见,又包括隐性偏见。
恶习可靠论抓住了理智恶习的一个关键点,但也会遇上一个棘手的问题。认知官能受损和隐性偏见都能影响主体的认知表现。相比于性格特质,我们并非主动选择让认知官能受损,也无法控制我们接受来自社会的隐性偏见。那么这些都算理智恶习吗?对于这样的恶习,我们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不同的理智恶习与不同的责任
理智恶习是多元的。针对不同的理智恶习,我们肩负的责任深度和维度并不一样。
对于某些理智恶习,我们肩负可追责性责任(accountability)。可追责性的必要条件是主体能施加控制。细化来说,如果认知主体在沾染某种恶习的历史过程中能自主选择并加以控制,那么认知主体肩负获得性责任。如果认知主体对自身的恶习能加以限制或管理,那么认知主体肩负改正性责任。很多理智恶习可以被赋予可追责性责任。比如,针对那些主动造谣的具有认知恶意的人,在形成恶意的阶段是可以控制的(可以意识到经济利益不应该凌驾于人们的知情权之上),并且在修改阶段也可以控制(停止造谣并且加以澄清)。
对于那些我们既不能在获得阶段,又不能在修正阶段加以控制的特征,我们肩负什么责任呢?这时可以考虑可归属责任(attributability)。可归属责任针对主体的深层特征。一般说来,深层特征用来刻画一个人在理智层面属于哪类思考者,并且深层特征能展现一个人的认知能动性。比如,对于隐性偏见,我们无法控制其获得,也很难有效改正,但隐性偏见可以被用来描绘一个人是什么样的人。正如我们在生活中会说某人是个有地域歧视或性别偏见的人。此外,隐性偏见在很多场合会影响认知者的判断,因此具有一定的解释深度。针对隐性偏见类恶习,认知主体即使没有可追责性责任,也可以肩负可归属责任。
当然,我们的视野可以进一步扩大。当个体受到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形成隐性偏见。我们也该进一步承担改善性认知责任,例如修改认知活动中的程序或标准,使得类似错误不再发生。比如一个人意识到自己的性别偏见会导致面试时打分不公平,除了尝试纠正自己的隐性偏见,还可以在面试环节中尽可能对产生性别偏见的信息进行盲化(blinding)处理。在改善性认知责任中,肩负责任的主体不仅是个人,更是集体。因为只有在集体层面展开合作,才能更好地带来结构性的转变,带来集体认知环境的优化,从而避免类似错误继续发生。
理智美德可以让我们的智识生活繁荣卓越,理智恶习却会让我们的智识生活贫乏堪忧。培养理智美德绝非容易之事,但沾染理智恶习可以很轻松,甚至容易到无法自觉。在此意义上,我们应该更加关注随着新兴科技发展,普通认知者容易沾染的理智恶习,并且敏锐捕捉到这些恶习带来的后果。恶习知识论的理论初衷是纠正个体的理智恶习,构建良好的社会认知环境。围绕理智恶习展开恰当的责任归属和推进必要的改善实践,恶习知识论任重而道远。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960期第5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潘 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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