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贵港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教练车登记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管理,规范教练车登记和使用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教练车登记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以及《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等规定要求,办理使用性质为“教练”的车辆注册、转入、变更登记业务时,无论是燃油汽车或新能源汽车,均应当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确认为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驾驶教学的教练车。
二、关于教练车使用性质
对不属于教练车的,不得办理使用性质为“教练”的登记业务。
在上述标准执行前,我市对部分没有教练车合格证的非专用教练车,经加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喇叭开关、辅助后视镜后,办理了使用性质为“教练”的登记业务。对这部分已经登记为“教练”使用性质的车辆,没有达到报废标准的,可以变更为非营运车。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7月16日
图文:车管所
采编:甘 霖、李良意
责编:莫清清
审核:刘世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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