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结婚也蕴含着“先婚权”
这种“先婚权”与“先尽亲邻”的习惯法有相似性,但也有着更古老的优先于物权甚至财产权的制度安排,各民族的古老传说也都类似。
从父母之命到指腹为婚也都体现了亲权的制度安排,先婚权从亲族发展到朋友之间,抛绣球婚或比武招亲又有着开放性、竞争性的制度安排,但也都需要父母安排。
这种安排是从亲缘逐步扩大到地缘、业缘。
游牧民族比如匈奴的婚姻兄终弟及,也同样是一种排他性的婚配方式,也是先婚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现在也还有兄走了嫂子嫁小叔子,与现代文明并不冲突。
妹从姐嫁,姐妹同时分别嫁对方兄弟,应该也算先婚权的产物,甚至传为美谈。
姊妹易嫁,也是先婚权的一种变相继承。
所以不能一概把先婚权斥为近亲结婚不文明,是落后的东西。而应该分析其历史演变,查清其源流和现代表现形式,尤其是其和财产权的关系,才是法律家的重点研究方向。
比如继承法,显然应该更加体现财产随人走的制度安排,更加体现亲权或先婚权的制度度安排,舅舅没有国家亲是个笑话。
外甥女嫁舅舅在西方是有的,在现代婚姻制度中即便婚姻无效,也不影响财产的转移生效。
人类文明的核心制度,都是需要一代又一代法律家穷尽毕生精力加以研究的,以使公民更有倚靠,有更多权利,有更多救济手段。
杜兆勇律师2025.07.15于京西玄涛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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