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同居关系可以分为婚内同居,非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上述三种同居关系中,因婚内同居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当然适用婚姻家庭法律调整。此处所指同居关系限于非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其中,非婚同居关系本身不受婚姻家庭法调整。但是因同居关系产生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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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同居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同居关系的解除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同居关系的性质评判,属于道德范畴。同居关系是否应当解除,属于当事人对待婚恋生活的态度选择。因此,当事人仅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诉至法院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二是同居关系导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属于普通民事案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居期间,由于双方共同生活,还可能共同经营,既有各自的收人所得,也可能因共同购置或者其他共同法律行为共同取得财产。在同居关系终止时,双方对各自所有的财产予以明确,对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属于普通的财产关系,相关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三是处理同居关系导致的财产纠纷,可参考以下思路:
1.若当事人就财产归属有协议的,遵照其协议;
2.若当事人对同居期间财产归属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分割。原则上,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基于共同法律行为所得的财产,按照共有处理。
四是处理当事人因同居导致的子女抚养纠纷,应坚持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具体应当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是因同居关系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
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当事人有终止妊娠、分娩或者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要求另一方负担其实际支出或者将来有可能支出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一方当事人已经自愿给付超出实际支出的财产,事后给付方反悔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一方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为由,请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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