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共有,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农村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的集体土地,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在家庭成员死亡后,宅基地使用权由剩余户内成员(户口在册且属于农村经济组织成员)继续享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可以继承。在家庭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况下,可以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分家析产。
分割方式可以是按份共有,即确定各自享有的份额,也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确定各自享有的房间数量及坐落。
子女将父母老房拆除后建新楼房,具有较大贡献,认定父母占32%,建房子女一家占68%。
在(2018)沪0115民初40851号一案中,法院查明,钱某某和黄根祥是夫妻,他们的子女包括黄某1、黄某2和黄某3,以及黄某3、孔某某夫妻的儿子黄4。
涉案房屋由黄根祥建造,并在1992年和2004年进行了两次翻建。 两次翻建情况:经过政府批准,建房用地申请表登记的家庭成员均有黄某3、孔某某、黄4。1992年,黄某3夫妇出资将西面二间平房拆除,在原房基上建造了两上两下两层楼房和阁楼,政府批准该次翻建房屋的社员建房用地申请表登记的家庭成员为三被告。2004年,黄某3夫妇出资将东面二间平房拆除,在原房基上建造了两上两下三层楼房,政府批准该次翻建房屋的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登记的人员为黄根祥、钱某某、黄某3、孔某某、黄4。
法院认为: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相关文件核定的内容以及房屋的新建和翻建情况。涉案房屋属于黄根祥、钱某某、黄某3、孔某某、黄4五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房屋的前身是四间平房,黄根祥夫妇原有老房拆除后建造,黄某3对此有贡献,黄某3夫妇出资将房屋翻建为楼房,黄4未成年时未出资。因此,黄某3夫妇对房屋享有较大产权份额,黄根祥夫妇较小份额,黄4微小份额。黄根祥的产权份额属于其遗产,由其妻子和子女继承,份额均等。
法院判决:确认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五星村三联队黄家宅XXX 号的房屋归原告钱某某、黄某1、黄某2和被告黄某3、孔某某、黄4按份共有,其中原告钱某某享有20%的权利份额,原告黄某1、黄某2分别享有4%的权利份额,被告黄某3、孔某某、黄4共同享有72%的权利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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