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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青岛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企业申报贴息资金所需条件、提交材料以及申报审核程序等。根据《细则》,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的60%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细则中明确,贴息资金是指通过市级知识产权资金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贴的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共同管理。
企业申报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资金,须满足几个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贷款企业是出质专利的权利人,出质专利权属清晰、合法有效。质押专利中至少有一件为首次质押的发明专利。贷款放款前完成专利权质押登记。贷款已按合同约定及期限完成还本付息。以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额度或占比明确。无财政资金明确的不予支持的情形。
企业申报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资金,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申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首次质押的发明专利需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凭证。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借款涉及的其他全部担保合同。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
贷款属于专利权质押与其他担保措施组合贷的,按照专利权质押贷款占比计算贴息。专利权质押贷款占比=专利权质押担保金额/(抵押担保金额+质押担保金额+保证担保金额),其中,质押、抵押、保证担保金额超过实际贷款金额的,按照实际贷款金额计算贷款占比。
《细则》中强调,贷款贴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本细则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虚假列支,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预算支出科目。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来源:青岛日报
编辑:鲍新萌
责任编辑: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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