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企业的税务管理至关重要。然而,需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近期明确了若干禁止领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本文将依据最新政策规定,系统梳理相关风险点,协助企业规避税务风险。
一、税务登记与核算不合规将限制领用资格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存在以下两类情况的企业将被直接限制领用专票:
- 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相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企业,不得领用开具专用发票。此乃税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 超标准逾期未完成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企业,自逾期次月起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二、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未予整改将暂扣领用资格
税务机关对以下两类行为持严格监管态度:
- 拒不配合税务处理:存在偷税、抗税等《税收征收管理法》所禁止的违法行为,且拒不履行税务机关处理决定的企业。
- 发票管理屡次违规: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明确禁止的首要行为;
-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严重破坏发票管理秩序;
- 向非税务机关购买专票——来源非法即构成违规;
-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发票领用主体必须与实际使用者一致;
-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包括项目填写不全、错格压线等不规范操作;
-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专票保管有明确标准;
- 未及时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系统管理需严谨;
- 拒不接受税务机关检查——配合检查是法定责任。
特别提示:已存在上述情形且已领购专票的企业,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仍未纠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
三、日常发票管理存在疏漏可能限制领用资格
日常管理中的疏失也可能引发限制措施:
- 保管措施不当:未指定专人保管、未按要求存放发票,或擅自销毁发票联次的企业。
- 开具操作不规范:如未按规定填写开票信息、未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及时开具发票等情形,均可能导致税务机关暂停其专用发票使用权。
四、特定业务场景下的开具限制
- 购买方为自然人消费者: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仅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适用免税规定的销售行为:发生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应税行为时,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出口业务:
-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
- 出口货物劳务(向特殊区域内单位销售水电气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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