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日,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按照宝坻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要求,给宝坻区朝霞街道前莲花村的养殖承包户张宗留发出了《限期拆除、清除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对其在后莲花村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自行拆除,否则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并没收地上物。并于第二天8月4日对其在前莲花村承包地上的合法养殖场房进行了强拆。
张宗留说,我和前莲花村有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从2009年4月29日至2027年4月29日止。承包期内我办理了一切合法养殖手续。既然是错拆了我合法的养殖场房,就应当给恢复原状和赔偿。对此张宗留提起了行政诉讼。被告宝坻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行政答辩状》中称:
1、原告混淆用地位置,备案证明明确记载用地位置为高家庄镇(朝霞街道办事处的前身)前莲花村,而原告所称的“后莲花村违法建筑”并非备案范围内,系未经审批的违建。2、答辩人未直接作出拆除决定,而是由属地街道办依法履职。
综上,宝坻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仅已明确认定张宗留合法的养殖用地和养殖场房的审批备案手续是在前莲花村,而其在后莲花村的所谓违法建筑,并非备案范围内,系未经审批的违建。可见,其承认张宗留在前莲花村的养殖场房是合法的。而事实是张宗留的养殖场房全部都是在前莲花村,而非是后莲花村,显然对张宗留在前莲花村的养殖场房是属于典型的错拆,那么该由谁对错拆担责,又是否该给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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