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是需要父母双方的陪伴,子女抚养不同于财产分割,这其中更多的是包含了为人父母对子女的爱,都希望可以陪伴子女成长。
网友咨询:
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法院应否支持?
叶梓珩律师解答: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有利于保护孩子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可以达成“轮流扶养协议”,轮流抚养孩子,让孩子的成长不因父母的离婚而缺失爱和陪伴。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有了一定的辨别能力和判决能力,是否愿意轮流,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叶梓珩律师补充:
以下情形不建议采取父母轮流抚养的方式抚养子女: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一方因健康原因、职业特点等,不能正常照顾子女;
(3)一方品行差,如实施家庭暴力或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子女随其生活将严重影响身心健康;
(4)双方的住址相距太远,不在同一市区内居住,影响子女入托、入学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叶梓珩律师
自2018年起从事律师工作,执业近5年,现为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案件近百件,主要领域为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曾担任过成都市成华区综合执法局、人社局、万年街道办事处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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