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药监局
近日,广西药监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书,广西岑溪市安阳堂药业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白头翁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药监梧分罚〔2025〕1号
案件名称:广西岑溪市安阳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白头翁案
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的白头翁(批号:2312026),经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被抽样单位为****有限公司;检验项目【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验申请,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4JD0474FY),上述白头翁(批号:2312026)复检结论为检验项目[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
上述批次白头翁(批号:231202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为劣药。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生产的白头翁(批号:2312026)合计56.25kg,货值总金额为7975.0元。
当事人召回了白头翁(批号:2312026)55.75kg,召回药品货值金额为7870.0元,退货金额为7870.0元,违法所得为105.0元。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劣药白头翁(批号:2312026)55.75kg
没收违法所得105.00元(壹佰零伍圆);
并处生产劣药货值金额(7975.00元,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1.1倍罚款,即110000.00元(壹拾壹万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10105.00元(壹拾壹万零壹佰零伍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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