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座、接线板、音响......
看似普通的日用百货
经过犯罪分子的“专业”加工
摇身一变就有了窃听、窃照功能

2024年,张女士经人介绍结识了同乡王某,双方从普通朋友逐渐发展为恋人。令张女士纳闷的是,王某总是对自己的行踪了如指掌。
不久之后,张女士所居住的小区物业开展设施检修,在她家门口的一块安全通道指示牌中,发现了微型摄像头。那么,这个微型摄像头从何而来呢?随着警方调查的深入,一个定制窃听、窃照设备的黑色作坊浮出水面。
原来,该设备是王某通过网络向广东深圳的李某购买的,根据交易记录,办案民警赶到深圳,在一间出租屋将李某抓获,并在李某租住的房屋内查获了用于制作窃听、窃照设备的原材料。
据李某交代,自己是一名通讯专业研究生,拥有智能插排等多项技术专利,毕业后自己创业,虽然有才华却没有用在正道上。2024年5月,有人找到李某,想在智能插排中安装摄像头,经不住诱惑的他开始接单,制作定制款的窃听、窃照器材并高价出售。尝到甜头后,李某开始在一些网络平台发布相关设备视频,并主动和有需求的买家联系。
截至案发,李某通过将插座、接线板、电子时钟、音响等日用百货改造成窃听、窃照设备并通过网络对外销售,非法获利17000多元。
近日,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执行,并处罚金。此外,张女士的男友王某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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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不仅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更会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引发社会和家庭矛盾。法律禁止任何个人和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购买使用此类器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设备,将有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日常购买插座、音响等设施设备中,也要注意甄别,通过正规渠道、正规商家购买,如果发现含有窃听窃照设备的产品,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十一条: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江苏电视台、宝应县检察院
编辑:吴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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