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上的智能手环突然冒烟炸裂,飞溅的碎片扎进少年丙的眼睛,而这款贴着“安全认证”标签的产品,
竟来自两个共享同一血脉的经营者。
一场改变少年命运的购物
2023年5月,初中生丙的母亲乙在B科技公司的电商旗舰店购买了一款智能健康手环。这款标榜“青少年运动伴侣”的产品由A科技公司生产,包装显眼位置印着“安全认证”“防爆电池”等字样。
收到货后第三天,丙佩戴手环参加学校运动会。200米赛跑冲刺时,手环突然发烫,腕带锁死无法取下。几秒后,伴随刺鼻白烟,电池仓炸裂,碎片溅入丙的右眼。经紧急送医,丙的右眼角膜被锐物穿透,视力降至0.1。
悲痛的母亲乙翻找产品包装,发现一个诡异现象——外盒标注的生产商为A科技公司,但内部保修卡的生产商却是B科技公司。更令人震惊的是,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这两家公司的控股股东竟是亲兄妹,财务共用同一套班底,仓库混用同一地址。
某法院裁判结果及理由
裁判结果:
一、A科技公司与B科技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智能手环;
二、A科技公司与B科技公司连带赔偿丙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8万元;
三、驳回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产品缺陷的认定
经司法鉴定,涉案手环存在三重致命缺陷:电池隔膜厚度未达国标、温控系统设计缺陷、紧急断电功能缺失。这些缺陷直接导致电池高温爆炸,与丙的伤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生产者责任
A公司作为生产者,未提供产品安全测试记录,无法证明手环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其辩称“用户剧烈运动导致过热”不成立,因青少年运动场景属于可预见使用范围。销售者责任
B公司销售页面宣称“绝对安全”“无爆炸风险”,但未标注“禁止剧烈运动”等警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其员工内部培训录音显示:“客户问电池安全就转移话题,别提运动限制”。共同侵权的核心认定
主体混同:A、B公司控股股东为直系亲属,共用仓库及客服团队,产品包装信息矛盾导致消费者无法识别实际生产者;
行为协同:B公司根据销售数据指挥A公司调整手环设计,取消成本较高的安全模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过错统一:两公司明知电池供应商曾被通报不合格,仍联合压价采购。
法律分析:穿透经营面纱的连带责任
一、共同侵权的三大司法认定路径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当前司法实践对生产销售者共同侵权的认定,已形成三类典型模式:
主体混同型
如本案中A、B公司通过亲属持股、财务混同、场所共用等方式模糊独立主体边界。最高法曾在类似判例中指出:“当消费者无法清晰区分生产者与销售者时,应视为责任共同体”(参考(2025)最高法知民终XX号)。行为控制型
销售者深度参与产品制造决策。例如某种子侵权案中,销售商指定生产商用“中发5”假冒“中科发5号”水稻品种,法院认定“生产销售分工协作构成共同故意”(《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缺陷协同型
生产者制造缺陷产品,销售者隐匿风险警示。福建省高院在某电器致死案中强调:“销售者夸大安全性能的行为,使缺陷产品更易流入市场,与生产者形成责任闭环”。
二、突破“合法来源抗辩”的关键要件
部分销售商企图援引《专利法》第七十七条或《商标法》第六十四条主张免责,但俞强律师指出需警惕免责失效的两种情形:
情形一:参与产品实质定制
最高法明确:“销售商对产品功能、标识、技术方案提出特定要求的,视为共同制造者”(2025)最高法知民终XX号。如本案B公司要求A公司移除安全模块以降低成本。
情形二:持续提供侵权支持
当销售者长期大量订货,且多次收到侵权投诉仍不终止合作时,将被推定为恶意协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某运动器材案中,经销商在3次质检不合格后仍追加订单,最终被判连带赔偿。
三、责任承担的双层法律逻辑
对外连带性
基于产品责任的特殊性,生产者与销售者对外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消费者可任选其一或共同主张权利(《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此举避免受害人因选择错误丧失救济(如生产者破产时转向销售者求偿)。内部可追偿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实际承担赔偿方有权向最终责任人追偿。司法实践中通常按过错程度划分责任:生产者故意隐瞒缺陷,承担70%-90%最终责任;
销售者未尽检验义务,承担10%-30%责任。
风险提示:本文所述案例及法律分析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证据设计诉讼策略。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纠纷、产品责任、商业侵权诉讼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俞强律师专注产品责任及知识产权侵权领域13年,代理多起最高法标杆性案例。其团队首创“侵权链条穿透分析法”,有效解决混同经营主体的责任认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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