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张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云GF**号二轮摩托车载死者到王某家。
在王某家饮酒后,张某驾驶摩托车载死者往朋普街行驶,行至小凹者村岔三那线路段时发生摔倒,致张某下巴擦伤。凌晨一时许,张某和死者在朋普街上吃东西后,张某驾驶摩托车载死者往朋普镇庄田村委会新庄方向行驶,行至团坡大石桥段时,摩托车驶出路面与路边的钢管发生撞击,导致死者被摔入沟中溺死,张某摔在路上受伤。
经检验鉴定:张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0mg/100ml;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为发生事故时摩托车驾驶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内予以量刑。
二、无罪辩护意见
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认定张某是摩托车驾驶人的证据是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驾乘关系的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中心从痕迹学、力学的角度论证了“驾驶人不易被抛出”、“乘坐人员有条件抛至水沟内”的理由,作为一般常识是正确的,但鉴定人据此就认定是驾驶人这个结论是不可靠的,用一般性代替了特殊性,鉴定结论没有排除其他合理可能。
2、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没有从痕迹学、力学的角度论证驾乘关系,仅凭张某左手虎口背侧刮擦伤、右手掌内侧大鱼际肌处表皮剥脱就分析出张某是驾驶人,没有考虑张某当天在老公路与高速路交岔口处摔倒,左手虎口受伤的事实。本案事实不清,不能排除死者驾车可能,不能排除张某左手左膝盖等处擦伤是第一次翻车摔跌所致。
综上所述,犯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请法庭依法宣告无罪。
三、一审审查意见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张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无目击证人,而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判定张某是摩托车驾驶人的鉴定结论不全面、客观,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且该两份鉴定结论与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关于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作者:律所主任,司法部死刑复核援助律师,贵州省市律协委员,办有无罪免死不起诉缓刑二审改判等案例。1559918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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