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上海老人被二婚妻子赶出自己婚前房产的卧室的案子吗?二审最新结果来了!猜猜那位不顾姐姐和女儿反对与“不为房产”的蒋女士再婚的徐老伯,二审是怎么拿回自己房屋居住权的?
基本案情:之前介绍过这个上海的案子,徐老伯不顾姐姐和女儿的反对,坚持要和说不要房产的蒋女士再婚,为此甚至表示不认女儿,再婚后三年因女方以不过夫妻生活要挟,徐老伯在婚前房产上为蒋女士办了居住权登记,登记居住权后徐老伯反倒被从卧室赶到客厅睡沙发,忍无可忍起诉办了离婚,又因为给蒋女士办了居住权,而且还在离婚时写了份“按现条件居住,防止双方仍住一房”的承诺书,被法院判决把卧室让给蒋女士居住,而且晚8点到早8点他不许进入卧室。
二审结果:这案子现在二审结果出来了!据报道,二审期间,蒋女士不再坚持要求居住权,表示愿意接受货币补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徐老伯一次性支付给蒋女士20万元,蒋女士把设立在房屋内的户口和居住权一并注销。
杨律说法:这对徐老伯算是一个不算太坏的结果了,毕竟之前他给自己挖的坑太多了!先是给蒋女士登记了终身居住权,没加任何时间限制和条件限制!要知道居住权是可以对抗所有权的,一旦合法登记了居住权,没有达到约定条件或法定理由,产权人也不能随意取消居住权,甚至卖掉房子都不能取消原登记的居住权,而这样的房子正常也没人会买。
有人说因为结婚给登记的居住权,离婚不该自动取消吗?法律上并不会自动取消,除非之前登记居住权时约定时间限制或条件限制,但这案子徐老伯给蒋女士登记的是终身居住权,也没加任何限制,甚至在离婚时还莫名其妙又写了一份承诺书,同意按之前蒋女士睡卧室,徐老伯睡客厅的“现条件居住,防止双方仍住一房”。
就算法官想用婚姻期间设立的居住权,没书面明确约定附条件,但实质也隐含着以婚姻关系存续为条件的理由破解居住权登记,但这个理由是没法破解那份离婚时签的书面承诺的。
所以这案子只能是通过调解,让蒋女士同意注销居住权,代价也只能是徐老伯能承受且蒋女士能接受的一个数额了。调解不成,真让法院强行判,想支持徐老伯太难了。所以房屋所有权人,一定要了解并重视居住权的问题,非要给他人设定居住权一定要谨慎并充分了解法律后果,并考虑约定必要解除条件!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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