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新闻客户端 温州政法融媒体中心 黄以帖 通讯员 徐啸
为牟取暴利,一些不法分子将成瘾性物质掺入电子烟油中,制成所谓的“上头电子烟”进行售卖。2023年10月1日,常见添加物“依托咪酯”被列管后,不法分子又将目光转向了“异丙帕酯”等新型毒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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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贩卖含“异丙帕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并在贩卖过程中持刀伤人的案件。
周某某、张某某二人为初中同学,均20岁出头,一同在温州通过贩卖“上头电子烟”牟利。2024年7月28日,周某某从“上家”处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50毫升“上头电子烟”烟油。次日凌晨,周某某与张某某将其中的部分烟油出售给卢某某、王某某。
随后,周某某又购入了100毫升“上头电子烟”烟油,并与张某某一起将部分烟油分装成60个“上头电子烟”烟弹。卢某某再次提出购买需求,周某某便与其商定以18000元的价格出售上述烟弹。8月4日凌晨2时许,周某某、张某某带着60个烟弹来到温州瓯海潘桥街道某偏僻山脚下,与卢某某、王某某、顾某某当面交易,周某某还随身携带了一把水果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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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从周某某处扣押的“上头电子烟”烟弹
起初,卢某某和王某某分别拿了一个试抽,但感觉不太满意:“这烟弹很淡,效果不行!”于是,周某某便把一整袋烟弹拿出来给他们试。又试了一两个后,卢某某对同伴说:“还是不上头,不要了,我们走吧!”
周某某、张某某听完十分生气。“你们试了这么久,我们又专程等你们从丽水过来,是不是在耍我们!”于是双方开始争执。周某某愤而掏出提前准备好的水果刀,持刀砍向卢某某等三人,张某某也找来木棒参与殴打。随后,周某某、张某某二人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顾某某伤势程度为轻伤一级,卢某某、王某某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从被告人周某某、被害人卢某某处扣押的烟弹中均检出“异丙帕酯”成分。
2025年2月18日,经瓯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瓯海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以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检察官提醒:自2024年7月1日起,异丙帕酯、丙帕酯、美托咪酯等46种物质已被国家列管。这些物质被列管前,常被包装为“娱乐性化学品”“减肥辅助剂”等,利用青少年对新型毒品的认知盲区进行兜售。然而,此类物质的毒性和成瘾性并未因名称、包装而改变,切勿因好奇或轻信谣言而接触不明来源的“特殊产品”。任何非法吸食异丙帕酯等46种列管物质的行为,都是吸毒。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是犯罪行为!请广大群众时刻保持对毒品的高度警觉,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对毒品坚决说“不”!
(来源:潮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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