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州宣判一起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四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十三万四千元。
2024年3月至6月,被告人聂某某先后10次向李某某贩卖托依咪酯烟弹,后李某某将烟弹贩卖给他人。6月5日,李某某联系聂某某购买依托咪酯烟弹,李某某、曾某某(另案处理)共同乘坐刘某某的出租车前往广水市与聂某某见面,聂某某持现金2万余元购买若干烟弹后交给李某某,准备清点烟弹数量时,四人被禁毒大队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当场从刘某某车内查获含依托咪酯烟弹69个(净重74.52克,含量8.8%)。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69个烟弹均检测出依托咪酯成分。
被告人苏某某与李某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5月,苏某某四次出资与李某某合伙购买依托咪酯烟弹,由二人共同或由李某某单独去广水市找聂某某购买烟弹。李某某将所购得的烟弹全部出售给他人后,按比例分红给苏某某。苏某某共出资23000余元,获利24000余元。
被告人刘某某系出租车司机。2023年12月,刘某某载客时与李某某相识,后逐渐熟识。刘某某在明知上头电子烟弹属于毒品的情况下,仍按李某某要求于2024年3月至5月八次驾驶出租车载李某某或安排人员前往广水市购买烟弹并送回,每次向李某某收取300元左右的报酬。
经查明,2024年2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随州市城区向王某某等20余人贩卖依托咪酯烟弹83次。11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安排王某某乘车前往广水市购买依托咪酯烟弹。11月5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其随身携带的5个疑似依托咪酯烟弹,经称量净重4.74克。经检验,从上述烟弹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应当与原犯寻衅滋事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和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罚;被告人聂某某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苏某某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但犯罪未遂且系从犯,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结合案件事实、情节等综合审理,对被告人李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对被告人聂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苏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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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整理:钱伟 来源:曾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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