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暴雨,一次台风,甚至一场异常的融雪,都可能让合规经营的企业陷入巨额索赔。
2024年10月,上海浦东某大型主题公园因台风“贝碧嘉”“普拉桑”遭受重创,却凭借一份创新保险产品在灾后迅速获得3217.5万元赔款。
而数年前,湖南岳阳一家混凝土公司,则因大雨将生产场地的水泥浆冲入邻近鱼塘导致死鱼,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养殖户损失18000元——尽管该公司辩称天降大雨属“不可抗力”。
极端天气正以前所未有的频率和强度冲击企业运营,当厂区被淹、污染物外泄、第三方设施损毁导致周边生态或人身财产受损时,企业即使自身无过错,也可能面临沉重的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胡鹏律师提醒各位企业实际控制人:无过错责任原则已成高悬于企业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01 法律风暴,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司法利剑
当极端气候成为新常态,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结构正悄然改变。我国《民法典》及生态环境领域特别法构筑了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框架,胡鹏律师提示企业需特别关注以下法律要点:
2023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5号)第四条明确宣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不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规定颠覆了传统侵权责任的过错基础,意味着企业即使排放达标、设施合规,若因极端天气导致污染物外泄并造成损害,仍须担责。
在“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该公司渣库因截洪沟破损导致酸性渗滤液外泄,尽管事故直接诱因是暴雨,法院仍判令其赔偿应急处置费用、财产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共计44万余元,并承担替代修复费用10万元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20万元。
胡鹏律师特别指出,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即便损害由第三人过错或自然灾害引发,污染者仍不能免责——其只能在承担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7。这一规则极大压缩了企业以“天灾”为由的抗辩空间。
02 司法实践,极端天气下企业担责的真实图景
企业管理者常抱有侥幸心理:“天灾所致,与我何干?”但司法案例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
湖南岳阳混凝土公司水污染案(岳阳楼区法院,2015年)
汤某夫妇承包的鱼塘毗邻某混凝土公司。2013年5月两次大雨后,该公司场地的混凝土、水泥被雨水冲入鱼塘,造成1500公斤鱼死亡。关键抗辩:大雨属不可抗力。
法院裁判: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禁止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渣;混凝土公司不能证明损害与自身无关,需全额赔偿18000元并停止排污。胡鹏律师提醒,此案揭示了“合规排放≠损害免责”的残酷现实。
“排污渠溢流死鱼”模拟裁判要点
某厂因大雨导致设计流量不足的排污渠溢流,污水侵入张某鱼塘致鱼死亡。厂方提出四项抗辩:
环保部门证明排污从未超标;
大雨属不可抗力;
死鱼系疫病所致;
张某未采取防范措施。
依法不能成立的抗辩:排污达标、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三项均被否定。胡鹏律师分析指出,达标排放仅是行政合规证明,不构成民事免责盾牌;而“不可抗力”在环境侵权中极少被法院采信。
03 抗辩迷思,企业常见免责主张为何难以成立?
面对生态环境索赔,企业惯常提出的抗辩理由在司法实践中屡屡碰壁,胡鹏律师结合法律规则剖析其根源:
“排放达标”抗辩的局限性: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达标证明仅能免除行政责任,不产生民事豁免效力。前述排污渠案例中,法院明确指出“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标”不能成立。司法解释将损害结果而非排污行为合法性作为责任构成要件。
“不可抗力”认定的严苛标准:虽然《民法典》180条将不可抗力列为免责事由,但法院在环境案件中适用极为谨慎。企业需同时证明:
极端天气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损害完全由天气造成;
企业自身无任何可归责事由。
胡鹏律师强调,若企业存在设施设计缺陷(如排污渠容量不足)、应急准备不足或风险排查疏漏,即构成“可避免因素”,导致不可抗力抗辩失效。
“受害人过错”的举证障碍:主张“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采取防范措施”,需证明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该行为是损害主因。实践中,企业常因无法证明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而败诉。
04 生存法则,企业风险防控的六大行动清单
面对气候灾难引发的法律风险,胡鹏律师建议企业实际控制人立即构建系统性风控体系:
基础设施抗灾升级
重新校核厂区排水系统、废渣堆场、危化品仓库的设计标准,确保满足五十年一遇极端气候的防御要求。云南泽昌钛业案中,违规修建的渣库和截洪沟缺陷是导致天灾转化为人祸的关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制定“暴雨/台风/洪水专项应急预案”,明确污染物转移、应急封堵、人员疏散流程,每季度开展实战演练。重点落实:应急物资储备(防雨布、沙袋、抽水泵)、关键设备断电保护、危废转移路线。第三方运维的权责重构
委托第三方运营环保设施的,需在合同中明确:极端天气下的巡查频次和风险处置义务;
第三方过失致损时企业的追偿权;
设备缺陷导致的连带责任。
胡鹏律师特别提示,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若企业将明显存在缺陷的环保设施交由第三方运营,需对第三方违规排放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责任保险加码
投保覆盖“自然灾害次生污染”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上海主题公园获赔3200万元的案例表明,创新保险产品能有效对冲巨灾风险。关注“热带气旋指数保险”等参数化保险产品,实现损失与赔付自动触发。实时监测与溯源留证
厂界安装联网的水质/土壤监测探头,数据实时传输至云端存证。目的非仅为达标,更为在事故中证明企业已尽最大注意义务,争取责任比例降低。灾后应急响应机制
灾害发生后立即启动:污染物阻隔和收集;
周边环境快速检测;
受损方协商补偿;
向监管部门主动报告。
主动应急产生的费用,可在后续诉讼中主张抵扣赔偿金额。
05 前沿趋势,气候变化诉讼与保险创新
企业责任边界的拓展速度远超预期,胡鹏律师提示关注两大前沿动态:
气候归因科学引发的责任争议
2025年德国高等法院虽驳回秘鲁农民Lliuya对RWE能源公司的诉讼,但首次承认:企业原则上应对其碳排放造成的跨境损害负责。随着气候归因科学的发展,高排放行业企业面临新型诉讼风险。巨灾指数保险的创新应用
上海“双台风”理赔案例中,瑞再企商的热带气旋指数保险实现参数触发式赔付——当风速或降雨量超过阈值,无需传统查勘即可赔付。此类产品特别适合应对极端天气导致的营业中断和次生损害。
胡鹏律师建议高环境风险企业:将“碳排放责任风险”纳入董事会风险评估议题,探索碳责任保险;试点参数化保险替代传统财产险,解决定损难问题。
上海某主题公园在2024年台风季获得3200万元保险赔付的背后,是超前布局的前沿风险转移机制。而更多企业仍在传统思维中挣扎——湖南混凝土公司因暴雨冲走水泥浆赔付1.8万元的案例,看似金额不大,却昭示着无过错责任下企业经营逻辑的颠覆。
胡鹏律师建议企业实际控制人:将气候韧性纳入战略优先级,用工程防控(厂区升级)、管理防控(应急预案)、金融防控(创新保险)构建三位一体防御体系。
气候灾难已不仅是安全部门的应急课题,更是董事会必须直面的生存性风险。 当下一场暴雨来临时,您的企业是成为从容获赔的“上海主题公园”,还是被动赔偿的“岳阳混凝土公司”?
本文作者:胡鹏 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专业领域:公司、股权、证券、金融产品及高净值人群个人法律服务。
胡鹏律师长期专注于公司法及相关商事法律实务,擅长处理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股权纠纷、投融资法律风险防控、合同争议解决等复杂法律事务,为众多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胡鹏律师简介: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3101201010909303
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纠纷与争议解决委员会委员
免责声明:
本文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胡鹏律师撰写,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建议。读者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咨询胡鹏律师或其他专业律师获取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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