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金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确保国家实现税收收入的一种执行手段,其法律性质是一种执行罚,因此税款滞纳金不应当超过税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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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字号
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2024)川340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国家税务总局米易县税务局
被告:攀枝花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
4.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基本案情
攀枝花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矿业”)进入破产重整(实质合并重整)程序后,国家税务总局米易县税务局(以下简称“米易税务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主张税款本金16,380,114.99元及滞纳金16,179,247.31元(合计29,334,702.08元)。管理人经两轮复核后,最终将债权金额调整为29334702.08元,其中本金为16,380,114.99元,债权性质为税款债权,滞纳金调减为12954587.09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未确认超过本金部分的滞纳金2,345,716.11元。米易税务局对此不服,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诉辩双方主张
原告主张:
1.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5条的规定,税收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无上限;
2. 征收税款滞纳金为税收征管措施,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3. 《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属于同一位阶,应税收事项而言,《税收征管法》(特别法)应优先于《行政强制法》(一般法)适用。
被告抗辩:
1.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5条,滞纳金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得超过税款本金;
2. 滞纳金系执行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3.根据国税总局政策法规司对《行政强制法》的解读,税收滞纳金的金额问题应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案件焦点
加收的滞纳金能否超过滞纳税款的数额。
历审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2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不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按照《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加处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法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一。作为规范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的一般性程序法,对行政强制进行统一规范。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除法律明确规定有例外情形外,亦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符合行政强制法第45条的适用条件,应当遵守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的限制性规定。税务机关遵守该限制性规定,有利于在税收征收管理和相对人利益保护之间形成均衡,有利于督促税务机关积极履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判决驳回米易县税务局的诉讼请求。
学习与思考
一、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是本案裁判的关键
本案中税务机关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14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张加收滞纳金的行为系征税行为,并主张应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滞纳金征收标准、征收期限的相关规定,主张滞纳金无上限。但滞纳金与税有本质的不同。税收是一种行政征收行为,是国家依法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其直接产生于公共利益需要。而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确保国家实现税收收入的一种执行手段,其以纳税主体不按期履行纳税义务为前提,[1]其法律性质是一种执行罚。因此,税收滞纳金应当受到《行政强制法》第45条的规制。
二、比例原则在本案裁判中的运用解析
通说认为,比例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指公权力机关在实现法定目的时,所采取的手段必须与目的相称,不得对公民权利造成过度限制。比例原则的核心目的在于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主要包含三个子原则:1、合目的性原则,即手段应当有助于实现既定目的。2、必要性原则,在多种可行手段中,选择对个人权利限制最小的方式。3、均衡性原则,手段产生的社会效益应大于对个人权利的损害。在本案裁决说理部分,审判法院认为,“限制滞纳金的数额不超过本金,在促使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避免给相对人造成过重的金钱义务负担”,这种说理论证体现了合目的性原则及必要性原则(最小损害原则)。此外,“在税收征收管理和相对人利益保护之间形成均衡,也有利于督促税务机关积极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这些论证体现了均衡性原则和合目的性原则。
三、关于法律效力位阶与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了滞纳金的征收标准和起始期限,但是未规定征收滞纳金的截止期限。对于征收滞纳金起止期限的完整规定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5条,而《行政强制法》45条则明确限定滞纳金不得超出本金。按照《立法法》第103条的规定,“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特别法未作规定时适用一般法”,依据该原则,《行政强制法》作为一般法优先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特别法)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在效力位阶上属于行政法规,低于《行政强制法》的效力位阶,按照《立法法》第99条的规定,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适用。综合上述两点,税收滞纳金应受《行政强制法》第45条2款的限制,即不得超过本金。
注释:
[1] 参见张峰振:《税款滞纳金的性质与法律适用——从一则税款滞纳金纠纷案谈起》,载《河北法学》2025年1月第1期第100页。
来源:祥顺企服特聘专家原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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