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鹏律师提醒:员工持股计划一旦失控,轻则引发千万诉讼,重则摧毁公司控制权。
近年来,员工持股计划(ESOP)已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的标配工具。众多企业创始人却因设计不当,反被这把“双刃剑”刺伤。作为长期服务企业客户的股权律师,胡鹏律师目睹了太多因ESOP引发的惨痛教训。
本文中,胡鹏律师将结合真实司法案例,揭示员工持股计划中创始人最易忽视的三大反噬陷阱,助您筑牢企业控制权防线。
陷阱一:主体错位引发的权利落空
胡鹏律师在实务中发现,跨境股权激励已成为权利落空的重灾区。在美团公司2011年股权激励案中,公司通过境外注册的关联公司(开曼群岛的MEITUAN CORPORATION)向员工授予股票期权。当员工刘先生离职后要求行权时,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明确指出:股票期权授予通知由境外主体作出,三快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行为不代表公司承担责任,且协议约定香港法院管辖,中国法院无管辖权。
类似风险在拟上市公司同样高发。杭州某AI研发企业在IPO筹备阶段,因采用员工股权代持模式引发集体诉讼。外部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2条主张代持协议违反股东公示原则,导致企业IPO进程受阻。
胡鹏律师建议解决方案:
境内运营主体实施激励时,应作为协议共同签署方明确责任
拟上市公司优先采用有限合伙持股平台,避免直接代持
提前约定上市对赌失败时的退出补偿机制
陷阱二:退出机制缺失引爆千万赔偿
富安娜股权激励索赔案堪称经典警示。该公司2007年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要求持股员工签署《承诺函》,约定“自公司申请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离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当持股员工曹琳离职后,公司依据承诺索赔违约金。法院最终判决曹琳支付违约金189.89万元及利息,理由为:《承诺函》具有法律约束力,员工违约导致股权激励目的无法实现。
更值得关注的是,在虚拟股权激励领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06号 案中确立裁判规则:虚拟股权赋予的分红权属于劳动报酬组成部分,相关纠纷属劳动争议范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 (2012)徐民五(民)初字第255号 案中进一步明确:员工离职后即自动丧失虚拟股权收益。
胡鹏律师特别提示: 2023年司法数据显示,因退出机制违法导致ESOP条款无效的比例高达56%。创始人应重点完善以下退出机制:
退出情形权益保留比例定价机制主动离职按服务年限递减公允估值重大过失解雇0%原始出资价公司原因裁员100%保留第三方评估价退休/丧失劳动能力80%-100%保留净资产或市场价
建议设置五年递减式权益保留条款(如:满3年保留60%权益),并采用公允估值替代原始出资定价。
陷阱三:控制权弱化导致治理危机
2025年小崧股份股权激励风波极具警示意义。公司推出五折股权激励计划,四位高管获授股份均达监管上限的1%。持股5%的股东田野阳光(原实控人之子)突然介入,通过提交临时提案要求调整授予规模。
公司先是发布调整公告将高管授予量削减50%以上,随后又蹊跷删除公告,并在股东大会议程中剔除该议案。这种异常操作不仅暴露公司治理缺陷,更埋下控制权争夺隐患。
胡鹏律师分析: 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极大增加了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GP)的法律风险。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义务将提前到期,GP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持股平台架构设计上,胡鹏律师亲历的教训是:某企业创始人用一人公司担任GP,结果因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被判对持股平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效风控方案如下:
双层隔离架构:设立两名股东的公司(如90%:10%比例)担任GP,避免认定为实质一人公司
注册资本实缴:持股公司注册资本设置在10万元以下并全额实缴
表决权集中:通过有限合伙架构确保创始人掌控持股平台表决权
胡鹏律师结语
员工持股计划绝非简单的“分股”游戏。从富安娜189万元违约金案到小崧股份控制权博弈,从美团境外激励败诉到360上亿元股权兑现纠纷,每起案件都在警示创始人:ESOP设计不当将变成企业治理的“失控炸弹”。
胡鹏律师建议企业主在实施ESOP前,务必完成三项风控动作:
委托律师进行劳动合规专项审查,分离劳动关系与股权关系
由会计师进行税务成本沙盘推演,预防个税争议
召开股东会特别决议,防范小股东权利挑战
唯有将法律风控嵌入激励计划基因,才能使ESOP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助推器而非引爆器。企业控制权保卫战,始于股权设计的每一个细节。
本文作者:胡鹏 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专业领域:公司、股权、证券、金融产品及高净值人群个人法律服务。
胡鹏律师长期专注于公司法及相关商事法律实务,擅长处理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股权纠纷、投融资法律风险防控、合同争议解决等复杂法律事务,为众多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胡鹏律师简介: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3101201010909303
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纠纷与争议解决委员会委员
免责声明:
本文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胡鹏律师撰写,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建议。读者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咨询胡鹏律师或其他专业律师获取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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