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两个虚开案子来咨询。
一个是当事人刚被抓,家人很着急,也不知道是否构成犯罪,但是人被刑拘了,就意味着事儿大了。怎么回事儿呢?
一个公司为了拿到平台较高比例的提成,就用自己的钱,通过其他账户,转到自己公司的对公账户里,达到平台方指定的金额,就可以拿到更高的提成。
期间,平台按照该公司对公账户里的资金数额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又以该金额向平台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反而多交了税款。
而且,他们的目的也不是为了逃税,而是虚增业绩。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之规定,显然不构成虚开。
虽然该解释2024年才出台,但他们长期办案,一定知道。所以,为啥还以虚开刑事立案,并侦查?
显然,当事人会做无罪辩护。这样的案子,如果也能定虚开,那还有啥不能定虚开的?
另一个案子也定得虚开,一群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个当事人不服,他认为自己只是居间介绍业务,并不清楚上下游的票如何开,也不清楚具体流程,也被定罪免刑。
数了一下,有6个人被定罪免刑。
这样的当事人,有必要给他一个犯罪记录吗?就不能实事求是地判无罪,或者直接不起诉?非得留个尾巴,让这些人一万个不服,到处申诉。这到底给社会带来了什么好处?是警示?是稳定?还是什么?这就是办案人员要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有没有发现,不少案件判了之后,不能没有消解矛盾,反而进一步激化了矛盾。这是司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目的?
我手里还有一个在办的虚开案件,司法机关定罪的逻辑是,没有真实交易,所以虚开。
可是,人家有真实的交易,只是以指定交付的方式,约定从甲方直接运输到丙方,不需要再运到乙方。既节省了运费,也缩短了路途时间,提高了效率。
但是,办案人员说,没有从甲运到乙,再从乙运到丙,就不是真实交易,就是虚开,必须定罪量刑。
而且更搞笑的是,这些结论都来自审计报告。在卷的审计报告有多份,他们只选取认定构成虚开的,与此相反的,在所不问。
而这个案子立案的背景是,当地公安在协查的时候,发现其中一个企业账上有几千万现金,于是刑事立案。当地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虚开,不受理。他们就主动向上报告,申请异地管辖。终究,还是把案子办了。
为了把一个案子办成,就能如此任性,如此随心所欲?
以前总认为司法是神圣的,是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代名词,当一步一步走进司法现实,深入案件,去了解案件的每一步,痛心不已。
心痛之余,该战斗的,更要好好战斗,让无罪的案子归于无罪,是法律人的天职。
只是,从没想到,虚开也能被玩得这么溜。
*往期导读:《太干净太干净的人,反而容易被犯罪》《没有被刑讯逼供》《警惕认罪认罚陷阱——防止被套路》......
*作者简介:程纪念(小猫),做过4年大学教师、某省级检察院13年检察官,现为上海执业律师。擅长办理经济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合规与刑事风险防范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全国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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