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次和一个应急局长聊起来,他说了一个观点:
现在国家消防救援局算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当然级别稍微低点,是副部长,并且是应急管理部代管的国家局。
但不管怎么说,它仍然算是国务院的机构序列,国家局的印章也是国徽。
这个说法我觉得应该是对的,前些时间,国家消防救援局和公安部等部门并列下发文件,也说明了这一点。
局长又补充说,但是省级以下消防救援部门并不是相应级别政府的组成部门,不在这些政府的机构序列中,因为消防是垂直管理机构,省以下政府没有消防救援机构的人事权。
局长的意思是,从消防救援的架构定位来说,既然不是省级以下政府的组成部门,因此就谈不上综合监管,因为综合监管就是政府授权或法律授权的一个职责。综合监管目前只授权了国家消防救援局,省级以下消防救援机构是否可以综合监管,仍然有待确认。
局长的说法是否正确,这个大家可以讨论,这也涉及到综合监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相信下一周会有个明确说法,省以下消防的三定也差不多要出来了。
从去年全国消防救援机构挂局牌之后,一直有些人想知道这个局要怎么干,挂了牌和不挂牌有什么变化?
目前来看,似乎没有看到太大的变化,就是多挂了一个牌。
现实来看,各区县一级的消防救援局,大多只有3-5人,并且没有内设机构,也就是这个局是没有下设的科的。
这种局确实很少,在现有体制内的区县级局里面,可能是独一份的。
按原有的消防治理体系,消防机构只设在县区一级,乡镇和街道是没有设置的,因此,乡镇街道这一级,包括一些小的场所,是给了公安派出所来治理,消防救援机构只是指导和偶尔抽查。
那么,如果派出所撤了(这个好像也是大趋势),乡镇街道一级的消防治理由谁负责,因此,县区一级的消防救援局应该不应该设科?
现在有两条路径,一条是设科,增加编制(国家公务员的编制是限制死了的,短期内不可能增加,那就只能增加地方人事编制了),就像过去的派出所,正式民警也不多,但是辅警很多。如果人事编制、合同用工编制多了,局下面设科也不是不行。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在乡镇街道设消防所、消防中心,在力量不够的情况下使用防消联勤来临时补充,这好像也是当前在尝试中的事情;另一条是减少任务,也就是说乡镇街道、小场所这些的消防治理,消防救援机构仍然立足于指导,不亲自干,可以交给应急所或乡镇街道的执法中心,或地方政府认可的其他部门。
是扩充力量承担更多任务,还是保持现有力量不承担相关任务,这两条思路,你赞成哪一条?
干什么,不干什么,这是成立局之后要面临的必然选择,也涉及到发展方向并涉及到立法和诸多方面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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