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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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公章犹如企业的 “印信”,承载着重要的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若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通常不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有哪些情形的,即便公章被借用,盗用或擅自使用,单位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中明确,有以下情形的,即使公章因借用、盗用或擅自使用涉嫌犯罪的,单位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下,即使公章被盗用或擅自使用,单位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些案件中,单位虽声称公章被盗用或被擅自使用,但交易相对人基于一些客观表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即便存在受托人私刻公章、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单位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周军律师提醒,公章被盗用或擅自使用时,单位并非一定能免除赔偿责任 。在单位存在明显过错且与被害人损失有因果关系、构成表见代理,以及单位相关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形下,单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这也警示各单位,务必重视公章管理,建立健全公章使用与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监管,以避免因公章管理不善引发的法律风险 。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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