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金融监管总局披露的罚单
创下了近年来
保险行业最严厉处罚纪录
从警告、罚款等常规手段到
撤销任职、禁业
乃至终身禁业等顶格处罚
这些相关责任人
到底触犯了什么法律红线?
“红牌罚下”又能否遏制
金融业的违规冲动?
多名高管被“红牌罚下”
涉及天安财险、天安人寿等
6月13日
金融监管总局官网
披露两则行政处罚信息
天安财险、天安人寿
被吊销业务许可证
天安财险
根据罚单,天安财险郭予丰、赵兴桐等责任人员被处警告并罚款共计253万元,郭予丰、赵兴桐等责任人员被撤销任职资格。禁业方面,郭予丰等被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赵兴桐等被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李先旺、王霞被禁止进入保险业5年。
据了解,被终身禁业的高管中,郭予丰曾任天安财险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高焕利曾任天安财险总裁,奚星华曾任天安财险资管部总经理。
天安人寿
根据罚单,天安人寿王伟、吉喆、张璐3人被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陈玉龙被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1人被禁止进入保险业5年;4人被禁止进入保险业3年。其中,王伟曾任天安人寿董事会秘书,吉喆曾任董事,陈玉龙曾任总经理。
6月6日
金融监管总局还对
易安财险、华夏久盈资管
两家保险机构进行处罚
易安财险
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李军曾任易安财险董事长,被禁业5年的曹海菁曾任易安财险总经理,其余被罚责任人分别曾任易安财险合规、精算、财务等重要岗位负责人。
华夏久盈
丁德胜、赵瑜纲等责任人员被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其余6人被禁止进入保险业15年、5年、1年不等。其中,丁德胜曾任华夏久盈资管董事长,赵瑜纲曾任华夏久盈资管总经理,其余被罚责任人分别曾任华夏久盈资管投资、董办、合规等重要岗位负责人。
北京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朱俊生表示,这次集中处罚的确是近年来保险监管领域罕见的高强度执法行动,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强监管、防风险”的导向。
相关责任人为何收到禁业罚单?
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是主因
记者注意到,在过往的罚单中,即便员工被处以禁业处罚,相关责任人也只是被警告罚款。
那么
这些高管触犯了什么法律红线
才收到禁业罚单的呢?
根据行政处罚信息表显示
天安财险
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
公司治理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部分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任职资格许可即履职,违规通过信托、存款、理财、股权基金投资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等。
天安人寿
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
公司治理报告不真实,董事尽职报告存在不实声明,薪酬管理报告不真实,高管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履行职责,违规将投资资产用于担保或提供贷款,违规通过关联交易向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等。
易安财险
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
违规资金运用损害公司利益、委托无保险中介资质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规定、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等。
华夏久盈资管
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
关联方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协助其他机构违规大幅虚增偿付能力、违规运用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等。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分析,与一般员工欺骗投保人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同,此次被罚的高管触碰的监管红线主要包括利益输送与关联交易违规,以及数据造假、向监管部门提供不实信息等。
“问责到人”倒逼行业合规经营
禁业处罚可与其他手段形成合力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越来越多对机构违规行为负责的管理人员处以终身禁业的处罚。记者统计发现,2025年一季度,共有20人被采取不同年限禁止进入保险业的监管措施,其中12人被罚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
(授权图片)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卢鼎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终身禁业罚单彰显了监管部门对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标志着保险业监管已进入“严字当头、常态长效”阶段。
在卢鼎亮看来,通过对高管人员的禁业处罚,能够精准打击行业“关键少数”的严重违法者,发挥强大的威慑效应,向全行业传递严监管的清晰信号。同时,可以督促行业高管加强险企合规建设,筑牢内部管理防线,实现合规运营。
事实上
禁业禁令
这种问责到人的处罚方式
正在成为监管部门
完善监管链条的重要手段
6月6日,金融监管总局就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保险业工作处罚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王国军认为,遏制金融违规冲动,需要监管部门完善处罚梯度与标准,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链条,深化公司治理监管,未来需持续通过“机构+个人”双罚制筑牢风险防控堤坝。
卢鼎亮说,禁业处罚是外部压力,但行业长期稳定需依赖机构内生合规能力。监管部门可引导机构建立“合规积分制”“风险官派驻制”,并通过行业协会发布“合规最佳实践案例”,推动机构从“怕处罚”转向“要合规”。
卢鼎亮建议,未来应当打通行政、刑事、民事责任链条,禁业处罚与其他手段形成合力,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支持受害者通过民事诉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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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聂国春
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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