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花费30万元,给孩子托关系上名校,没想到孩子入读的却不是全日制高校,而是开设在校办工厂里的所谓“人才培养班”,家长于是起诉中间人,要求退还30万元。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结该案,原告家长花钱托人上学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被法院认定无效,中间人被判返还30万元。
因为种种原因,小陈未能参加高考。看着周围同学都考上了大学,小陈心里也萌生了读名校的想法。眼瞅儿子为了“大学梦”茶饭不思,小陈的母亲刘欣动起了脑筋,找到了据说“能力很强”的宋强。刘欣表示,希望孩子能上一个北京的大学,并明确提出“与统招生一起上课、生活”的要求。宋强回复完全没有问题,承诺可以不需要高考成绩就让孩子进入名校,享受与全日制统招生一样的教学条件,甚至获得“文凭”。
通过微信沟通后,两人一拍即合,刘欣向宋强转账30万元,用于办理相关事务。在宋强的指导下,小陈参加了相应的人才培养班考试,并在考试合格后收到某大学人才培养班的《入学通知书》。然而,小陈入学后发现,人才培养班的教学地点并不在大学校园内,而是在一处校办工厂,教学方式也跟统招生完全不一样。
小陈对培养班的情况并不适应,主动提出退学。与宋强沟通无果后,小陈和母亲认为学习情况与宋强承诺的完全不一致,于是将宋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0万元费用。可在宋强看来,自己已经完成委托事项,小陈是因个人原因退学,自己的收费合情合理。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欣试图让未参加高考的孩子获取与统招生相同的在校学习、生活机会,该行为侵害了我国考试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宋强知晓刘欣这一意图,却仍收取款项为其办理入学事宜,双方签署的委托合同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虽然宋强提出,其已完成委托事项不应退费,但这不影响委托合同无效。法院最终判决,宋强应向刘欣返还30万元费用。
法官介绍,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我国实行统一招生考试制度,任何试图绕过正规渠道、通过“关系”或“金钱”来获取教育资源的行为,均违背公序良俗而导致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行为人对所取得的财产已没有合法占有的根据,据此取得的财产应当向对方返还。
此外,法官也提醒,法院对宋强行为的否定,并不等于肯定刘欣在委托关系中的行为表现。法院也借此提醒公众,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审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导致在耗费精力的同时钱财受损。
(本文人物为化名)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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