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退役金≠退休金!退役军人就业遇欠薪,法院二审判公司赔6万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退役军人孙某于2021年3月入职某装饰公司,从事工程监管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按月支付工资,微信转账及银行转账。2022年3月,公司拖欠工资,孙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欠薪及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驳回其请求。孙某起诉后,一审法院仅支持欠薪3500元,驳回二倍工资诉请。双方均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公司需支付欠薪4565.22元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8855.22元,总计6.3万余元。
法院认定,孙某系自主择业退役军人,未达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依法可建立劳动关系;孙某接受公司考勤管理,工作内容属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公司按月支付工资;公司未签合同非法定免责事由,不得以“误认退役军人身份”或“未缴社保”为由抗辩。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孙某诉某装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7-2-490-004)
二、主体资格的法理澄清:退役金≠退休待遇
公司辩称孙某每月领取退役金9300元,等同于“享受退休待遇”,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此观点被法院明确否定。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2条、第39条规定,自主择业退役军人由地方按月发放退役金,非养老保险金,其就业权利受法律特别保护。同时,《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明确指出,此类人员可被用人单位聘用,参加地方社会保险。本案中,孙某虽领退役金,但未满60周岁且未缴养老保险,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的劳动者主体条件。装饰公司混淆“退役金”与“养老保险待遇”,本质是对法律体系的误读。实践中,退役金是军人职业的特殊保障,与劳动关系中的工资可并行存在,二者并不冲突。
三、二倍工资责任的刚性:认知混淆不豁免签约义务
公司主张“误以为退役军人无需签合同”,是否可免除二倍工资责任?
张万军教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0条强制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第82条进一步规定未签约需支付二倍工资。此义务系用人单位绝对责任,不因主观认知错误而免除。本案二审法院强调两点:《退役军人保障法》第38条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招用退役军人,公司更应主动履行签约义务;公司自述“未与任何员工签合同”,且无法证明系孙某拒签,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用人单位对签约事实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以实际工资标准为基础。本案公司拒提供工资清单,法院结合转账记录,如微信支付5175.5元、月均6000元,及孙某陈述,按6000元/月标准支持11个月差额,自2021年4月30日起算,体现了证据规则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张万军律师建议,退役军人就业时,应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并保留工资凭证;用人单位需更新认知——退役军人是优质劳动力资源,但聘用时须与其他劳动者一视同仁,依法签约参保。唯有消除误区,方能实现《退役军人保障法》“尊崇导向”与市场效率的双赢。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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