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37,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后因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的,系诈骗未遂。
1、詹群忠等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649号。
2、被告人詹群忠,男,42岁,无业,上海市杨浦区。
3、詹群忠2007年7月5日伙同女儿詹晓芬、詹晓芬的男友詹益增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租房内,用手机群发短信“你好,原账号已更改,汇款请汇,户名薛海英,招商银行8888********8888,谢谢”。住上海的黄三义收到上述短信后误以为是朋友向其借款所发,当日向薛海英账户汇入20万元,詹群忠马上安排女儿及女儿男友去ATM取现和去珠宝店刷卡购买黄金,在其中一家金店购买60000元黄金后被要求核实购买者身份被迫留下了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后清空了薛海英的招商银行账户后(留下余额58元)将薛海英的银行卡丢弃。7月10日,住山东的徐淑英收到詹群忠的群发短信,误以为是供应商催要货款所发,向薛海英的招商银行汇款9万元,打款后徐淑英电话联系供应商询问是否收到货款,才知道被骗了,徐淑英报警,山东警方冻结薛海英的招商银行90058元,将90000元返还给徐淑英。
4、杨浦区法院判詹群忠诈骗罪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万,再与詹群忠2007年6月同样的方式诈骗11名被害人57万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判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合并,决定执行詹群忠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3万。
5、司法观点,詹群忠因身份暴露,为了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导致不能占有和取出之后他人汇入的款项,属于因非自身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遂。2007年诈骗20万即可以判10年以上,本案中上海黄三义汇入的20万,就已经达到能让詹群忠判10年的量刑标准,那还纠结第二笔9万元干什么呢?刑法不放过犯罪行为,但也要保障犯罪行为人每一个行为都能得到正确的评价,对徐淑英汇入的9万元,也要准确定性。这既保护了每一位被害人权利不受侵犯、也保障了犯罪行为人人权的较真,就叫做刑法的罪责刑相统一原则。
6、备注一下,1996年-2011年这15年间,诈骗20万就是数额特别巨大,判10年以上;2011年之后,调整为诈骗50万才判10年以上;2011年的标准又快15年了,已有很多刑法学者和法律共同体人员在呼吁,大概率近期会出来新的司法解释,会将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再调整至100万,即不远的以后可能将是诈骗100万才需要判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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