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访工作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比如商铺承租人因为商铺产权人不愿意支付拆迁补偿费用多次信访,坚称拆迁部门应当直接补偿其经营损失;或者离异多年的夫妻,一方坚持认为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拆迁房屋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建设,如果另一方不承认,会习惯性的认为拆迁部门没调查清楚。这些看似属于行政争议的问题,本质上都是民事纠纷,却因为种种原因涌入了信访渠道。
2025年,司法部与国家信访局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 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意见》,明确将"访调对接"作为信访法治化中"预防法治化"的主要方式。根据规定,对于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在争议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移交或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这一机制的建立,为化解大量涌入信访渠道的民事纠纷提供了新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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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访为何成为民事纠纷的"集散地"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涉法涉诉的民事纠纷本不应通过信访渠道解决。但现实中,大量民事纠纷当事人却执着地选择信访途径,这背后有着复杂的社会心理因素。
首先是对诉讼的不信任感。部分当事人否认“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担心自己“没有关系”会在诉讼中吃亏。其次是诉讼能力的自我怀疑。不少当事人觉得法律程序复杂难懂,请律师需要额外支出,有些律师又不负责任,于是望而却步。更值得关注的是“终而不结“的当事人——他们已经走完了所有司法程序,但对裁判结果始终无法接受,信访成为他们最后的希望。
面对这些情况,信访部门如果简单地"一推了之",很可能会导致矛盾积累。实践中,大多数信访部门会选择将邻里纠纷、医疗纠纷等交由属地司法所或者社区居中调解。这种处理方式既是现实需要,也体现了信访工作"疏导+化解"的基本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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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解如何成为信访与诉讼的桥梁
在各地的综治中心或者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中心,当信访人进入中心提出诉求时,引导员会首先评估是否适合调解。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会引导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窗口。这种“访调对接”机制,使调解成为连接信访与诉讼的重要桥梁。
以拆迁补偿纠纷为例:某商铺承租人在产权人获得全部补偿款后,因无法从产权人处获得经营损失补偿,转而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信访诉求。这类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通过信访调解,可以在不进入诉讼程序的情况下,促成产权人与承租人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信访调解完全遵循自愿原则。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调解工作得以有效开展的基础。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往往比法院判决更容易得到执行。
三、信访调解的边界与限度
信访调解只是解决民事纠纷的过渡性方式,有其明确的边界。信访部门并不是司法机关,不会对民事纠纷作出谁对谁错的判断,也不能对民事纠纷做出实体裁判。过度强化信访部门对一切纠纷解决功能,可能会导致“信访不信法”的困境,损害司法权威。
在实践中,成功的信访调解往往遵循以下路径:信访部门引导当事人进入调解程序,协调人民调解组织或相关行政机关参与,但不干预调解过程和结果。这种"引导但不主导"的定位,既发挥了信访部门的协调作用,又维护了调解的独立性和司法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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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构建多元解纷机制的现实意义
信访、诉讼、仲裁、调解、行政复议、公证等共同构成了多元纠纷解决化解机制。信访调解的完善具有多重意义:其一,为当事人提供了更灵活的纠纷解决选择,特别是对那些畏惧诉讼程序或经济困难的群体。其二,减轻了法院的案件压力,使司法资源能够集中在更复杂的争议上。其三,通过及时化解矛盾,减少了重复访、越级访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稳定。
信访调解不是要替代法定程序,而是要与诉讼程序相互配合,共同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正如一位长期从事调解工作的老干部所说:“调解就像是给纠纷降温的过程,当双方的情绪平静下来,很多问题自然就有了解决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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