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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梅区人社监理告字〔2025〕47号)
行政相对人:梅州市牛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目前无法联系,相关文书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告送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梅区人社监理告字﹝2025﹞47号),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将视为放弃权利,届时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理。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示。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梅区劳人仲案字〔2025〕242号)
梅州市辰一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海琳与被申请人梅州市辰一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梅区劳人仲案字〔2025〕242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梅区劳人仲案字〔2025〕2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5年1月7日至2025年2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被拖欠的2025年1月7日至2025年2月20日工资合计人民币3260.08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1167.4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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