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刑初90号
入库编号:2024-03-1-068-001
潘某销售假药案——以生理盐水冒充HPV疫苗行为的定性
观点:以生理盐水冒充疫苗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应定性为销售假药罪
一、案情概要及争议焦点
被告人潘某利用其预防保健所疫苗接种员身份,谎称可提供HPV疫苗接种服务,长期以注射用生理盐水冒充四价、九价HPV疫苗,向160余名受害人收取费用共计64万余元。其行为被单位发现后,仍在家中、校医室继续实施该行为。案发后,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核心争议焦点:潘某以生理盐水冒充疫苗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应定性为销售假药罪还是诈骗罪?
二、法律论证分析:法益侵害本质与竞合处理原则
本案定性之争,核心在于对行为侵害法益的识别及竞合处理原则的适用:
- “假药”认定的法定标准:形式与实质的契合
- 《药品管理法》第98条第2款明确定义“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属于假药。疫苗作为预防疾病的生物制品,具有明确药理功能,属于法定药品范畴;生理盐水仅具物理稀释作用,不具备疫苗的免疫调节功能。
- 潘某将生理盐水灌装入疫苗包装,利用其医疗身份进行注射,使受害者误认其为真实疫苗,完全符合“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形式要件。法院据此认定涉案生理盐水为假药,于法有据。
2.法益侵害的双重性与主次辨析:健康权优先于财产权
- 财产权侵害显性存在:潘某虚构服务内容骗取高额费用,直接侵害被害人财产权,符合诈骗罪构成。
- 健康权侵害潜在而深远:法院裁判强调,该行为侵害的核心法益超越财产权
直接健康风险:在非医疗环境下(家中、校医室)进行注射操作,存在感染、过敏等直接人身危险。
预期健康利益落空:受害者误以为获得HPV免疫保护,实则暴露于相关疾病风险中,延误真实疫苗接种时机,造成实质健康权益减损。
公共卫生秩序受损:假疫苗扰乱国家免疫规划公信力,破坏药品管理秩序。
- 结论:虽然兼具财产侵害特征,但行为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及药品管理秩序造成的侵害更为根本和严重,构成销售假药罪的法益侵害基础。
3.销售假药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处理:全面评价原则
- 潘某行为同时触犯销售假药罪(侵害健康权与药品管理秩序)和诈骗罪(侵害财产权),构成想象竞合犯。
- 法院采纳“全面评价原则”:诈骗罪仅能评价财产损失,无法涵盖对健康权及药品管理秩序的侵害。以处罚更重的销售假药罪(尤其可适用“情节特别严重”档次)定罪,更能完整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辩护思路反思与优化
本案辩护人主张诈骗罪,核心在于强调“生理盐水无害”及“核心目的在于骗取钱财”。结合法院裁判逻辑,可优化或反思辩护策略:
- 挑战“假药”的实质危害性(重点):
- 深入论证生理盐水作为医用辅料的物理安全性,强调其本身无毒无害,非典型意义上的“危害健康”假药。
- 结合具体操作细节(如消毒措施、环境),论证感染风险可控或极低,削弱对“健康权直接损害”的认定。
- 强调受害者未因注射本身遭受实际、可证的身体损伤
2.质疑“健康权侵害”的必然性与紧迫性:
- 指出“延误真实接种”的风险具有或然性(取决于受害者是否知晓被骗、后续是否寻求真接种),非行为直接、必然结果。
- 论证“预期健康利益”落空主要体现为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其健康法益侵害程度显著低于销售有毒有害假药的情形。
3.主张法益侵害主次:财产权为核心:
- 强调潘某核心动机与行为模式(虚构服务、收取高额费用)均指向非法占有财产,生理盐水仅是行骗工具。
- 论证受害者主要损失体现为财产损失,健康风险相对次要且间接。以诈骗罪足以评价主要社会危害性。
4.量刑情节深度挖掘:
- 自首:强调主动投案、彻底供述对案件侦破的关键作用,主张大幅减轻处罚。
- 退赔:积极促成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如有)。
- 主观恶性与后果:强调无造成人身伤亡的故意及实际严重后果,与恶性销售假药案区别。
四、结论
无锡滨湖法院(2022)苏0211刑初90号判决认定潘某构成销售假药罪,核心在于坚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假药”的法定标准,并基于对行为侵害核心法益(健康权与药品管理秩序)优先于财产权的深刻洞察,运用全面评价原则处理竞合问题。该案对厘清类似“形式诈骗+实质伪劣产品”案件(如假冒保健品、美容针剂)的定性具有重要参鉴价值:当行为同时侵害复数法益时,需穿透表象,识别其最本质、最核心侵害的法益,并选择最能完整评价其社会危害性的罪名定罪量刑。
个人观点,AI 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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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李 元
高文北京 合伙人/律师
业务领域:经济犯罪的辩护与控告、刑事合规、涉外刑事法律服务及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等。
李元律师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审判经历,曾任审判长,审理了近千件刑事案件,积累了 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其参与或主审的案件或重大复杂,或影响较大,如传销林地16.8亿元的某木业案、梁某数千万元诈骗案、隗某等29人非法组织卖血案、孙某某等人消防责任事故案等,办理了10余件因证据不足而由检察机关撤诉的案件,以及大量职务侵占、贪污、受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类型案件。此外,还专门负责审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曾任北京朝阳区律协刑法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北京多元调解促进会调解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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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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