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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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常情况下,再审只能一次。
那么,一审法院启动再审后驳回起诉二审维持的,还能再审吗?
也即,对一审判决生效后,经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作出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裁定的生效民事裁判,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再审判决、裁定”。
对此,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经一审法院再审并作出再审裁判,但因当事人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的终审裁判,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再审裁判;
第二种意见认为,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后作出的一、二审裁判,应属于再审裁判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其编写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认为: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第二百零九条的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不断申请再审、重复申诉的问题,总的立法精神就是因当事人针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就启动一次。如果当事人不服再审裁判则可寻求检察监督。
就一审判决生效后,经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作出维持原裁定的生效民事裁判而言,该二审生效裁定并未经过再审程序。故当事人有权就此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2辑(总第62辑)
周军律师提醒,如果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法院应当再审。但要注意不要超过六个月的再审期限。如果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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