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为推动北京城市副中心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通商发〔2025〕1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申报时间
2025年6月9-20日
02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合法经营,运行管理规范、经营状态正常、财务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北京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对北京城市副中心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带动和促进作用。
(二)申报项目发生时间2024年1月1日(含)-2024年12月31日(含)(各支持方向如有特殊要求,按其要求执行)。
03
评审流程
(一)项目申报。区商务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报送项目申报文本。若收到补充材料通知,申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毕,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二)项目初审。收到申报材料后,区商务局开展项目初审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或指导补充材料。
(三)项目复审。由区商务局组织项目复审。
(四)项目验收。需要现场验收的项目,由区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或评审专家组织现场验收。
(五)征求意见。由区商务局向相关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形成支持名单。
(六)名单公示。由区商务局进行支持名单公示。
(七)资金拨付。公示后,按照支持名单拨付资金。
04
特别说明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全部责任。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单位,不予支持,已获得的支持资金须退回。
(二)申报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的;近二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近二年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或正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的;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被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经区商务局等部门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三)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文件由通州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2025年度申报说明
北京市通州区商务局
2025年6月6日
附件
《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2025年度申报说明
一、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
申报主体
北京市认定的新增总部企业
申报对象
北京市认定的新增总部企业在通州区对区域产业生态、供应链条、服务标准、协作模式、改革创新、产业升级等产生积极带动效果的项目。
(1)项目实际投资200万元(含)以上,在区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
(2)项目实际投资300万元(含)以上,在市、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3)项目实际投资500万元(含)以上,在国际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提升国际化水平,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申报主体
展会项目的实施主体。
申报对象
1.在通州区举办单日规模200人(含)以上,会期不少于1天,且单次会议消费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国内会议;举办单日规模200人(含)以上,参会代表来自3个(含)以上国家,其中境外参会人员占比30%以上,会期1天(含)以上的国际会议的项目。
2.已获得北京市商务局会展业发展支持的项目。
3.在通州区组织举办参展商50家以上的中小型特色精品展览、展示且展览、展示面积需达到2000平米(含)以上的项目。
注:每个展会项目只能有一个项目主体且不可重复申报。政府机构主办或出资的项目均不可申报。
三、支持商务服务业规模化发展
申报主体
符合条件的商务服务业企业。
申报对象
助推商务服务业企业年商务服务达到2亿元(含)量级以上的产业项目。
1.企业年商务服务达到2亿元(含)-5亿元(不含)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速20%以上的项目,给予最高15万元资金支持;
2.企业年商务服务达到5亿元(含)-10亿元(不含)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速10%以上的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
3.企业年商务服务达到10亿元(含)-50亿元(不含)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速5%以上的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4.企业年商务服务达到50亿元(含)-100亿元(不含)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速为正增长的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5.企业年商务服务达到100亿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速为正增长的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支持首店经济发展
申报主体
新开设的零售或餐饮品牌店铺(申报品牌应为门店实际运营品牌)的实际投资运营主体或引进主体。
申报对象
1.获得市级首店政策资金支持的项目。
2.被纳入市级首店名单的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项目。
3.被纳入区级首店名单的通州首店项目。
4.商业运营管理机构引进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首店项目。
注1:所申报的实体门店年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店铺业绩呈整体平稳或上升趋势(出现连续大幅度下滑不视为业绩稳定)。
注2:商业运营管理机构申报应与所引进的首店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
五、支持商业企业规模化发展
申报对象
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企业、批发业企业。
申报条件
1.年零售交易价值达到1亿元(含)量级且为正增长的产业项目。
2.年销售交易价值达到10亿元(含)量级且为正增长的产业项目。
六、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
申报主体
电商企业、新能源汽车交付中心。
申报对象
1.电商企业:支持平台企业积极发挥赋能带动作用,支持企业进一步拓展网络自营销售渠道,引导电商服务企业加大对相关企业扶持力度。
2.新能源汽车交付中心:支持新能源车企新建汽车交付中心,丰富消费体验,焕新消费渠道;支持传统4S店转型升级传统销售模式,拓展交付功能,推动销售服务网络创新。
七、支持打造创新消费场景
申报主体
购物中心、商业园区、百货商店运营主体和专业专卖店。
申报对象
运营主体或专业专卖店全年投入金额(含场地搭建、设备租赁、宣传推广、发券让利等)不低于100万元,举办创新演艺、展览、文化、动漫等多元体验场景活动或首发首秀活动,惠及广大消费者,为主体助力引流,当年零售销售业绩高于上一年同期的项目。
八、支持创建特色餐饮街区
申报主体
餐饮街区的运营主体。
支持对象
1.获得北京市商务局特色餐饮聚集街区认定的项目。
2.获得北京市商务局“深夜食堂”特色餐饮街区认定的项目。
九、支持“餐饮+文旅体”融合发展
申报主体
餐饮企业。
支持对象
在公园、等级景区、公共体育场馆、演出场所、博物馆内投资80万元以上,开设满足大众消费的餐厅,持续经营满6个月,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的项目。
注1:餐厅所属企业与上述场所签订不少于3年租赁合同。
注2:餐厅装修、设备购置等硬件方面资金支付及发票开具时间在2024年1月1日(含)以后,审定实际投资额8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核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的70%。
十、支持创建上榜品质餐厅
申报主体
上榜餐厅方向:餐饮企业。
运河IP美食评选榜单方向:专业运营平台、美食机构、餐饮企业等单位。
支持对象
1.上榜餐厅方向:首次获评为北京“米其林”星级餐厅、“黑珍珠”钻级餐厅的项目。
2.运河IP美食评选榜单方向:作为初创主体成功搭建、运行大运河IP美食评选榜单,并且通过该榜单成功开展受大众欢迎的优质餐饮企业评选活动的项目。
十一、支持餐厅改造提质升级
申报主体
2019年1月1日前取得营业执照的餐饮企业。
支持对象
投资50万元以上进行升级改造,改造后环境品质显著提高,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的老旧餐厅改造项目。
注:餐厅装修、设备购置等硬件方面资金支付及发票开具时间在2024年1月1日(含)以后,审定实际投资额50万元以上,审定实际投资额不低于核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的70%。
十二、支持举办美食主题活动
申报主体
作为活动主办单位或由主办单位委托授权的承办单位,且为实际投资主体。
支持对象
1.举办投入金额(含策划设计、环境布置、宣传推广)不低于50万元大型餐饮活动,包括地方特色美食节、专业厨师厨艺大赛、国际美食节、美食品鉴会、美食展览、餐饮文化研讨交流等,活动举办时间不少于5天,活动所涉餐饮收入统一结算且大于200万元,活动形式以餐饮为主题,参与品牌包含多地特色餐饮美食,老字号企业等的项目。
注1:一场活动只能有一方申报。同一主题活动在不同时间段分批次举办的,视为一个活动。
注2:资金支付及发票开具时间在2024年1月1日(含)以后,且未获得市、区、街道、乡镇级财政资金支持,由申报单位全部支出。
十三、支持商圈商场提质升级
申报主体
商业企业。
申报对象
1.已获得当年市级商圈品质提升项目资金支持的项目。
2.审定实际投资额在当年市级政策要求的50%以上,已竣工验收或开业运营,商业经营稳定,业绩良好,日均客流量、销售额等主要经营业绩高于升级改造前的区级升级改造项目。
注1:申报项目的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
注2:项目已竣工验收或开业运营,持续经营时间3个月以上,客流量和销售额高于升级改造前。
注3:区级升级改造项目资金支付及发票开具时间应在2024年1月1日(含)以后,且不低于核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的70%。
十四、支持培育高品质商业步行街
申报主体
实际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商业步行街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申报对象
通过《北京市商业步行街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综合评估,街区经营稳定,商户入驻率不低于90%,持续经营时间3个月以上,客流量和销售额稳定增长,消费水平有显著提升的商业步行街项目。
十五、支持创建特色消费街区
申报主体
实际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商业街区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申报对象
通过《北京市特色消费街区评估指标》综合评估的特色消费街区项目。
十六、促进便民服务水平提升
申报主体
实际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一站式商业便民中心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申报对象
符合北京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评估标准,符合通州区城市建设规划要求,以经营基本保障类和品质提升类业态为主,对所属街道、乡镇规划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重点区域具有业态补建、提级作用的便民服务项目。
注1:基本保障类业态包括:蔬菜零售(社区菜店、生鲜超 市、综合超市)、便利店(社区超市)、便民早餐(经营品种≥8种、经营时间不晚于7:00,供餐时长≥2小时)、洗衣、家政、小修小补小配、快递驿站等;品质提升类业态包括:社区养老机构、托育机构、社区食堂、儿童娱乐中心、艺术培训点、鲜花礼品、特色餐饮店、茶饮咖啡店、蛋糕甜点、新式书店、健身场所、电影院、文娱演出场所、宠物服务、自助寄存仓等。
注2:获得本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2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注3:支持标准详见下表。
十七、支持智能零售场景
申报主体
实际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智慧便民服务设施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申报对象
鼓励市场主体在居民、游客有需求,消费场景有短板的场地或者空间,布设无人零售店、自提柜、云柜等智慧便民服务设施,同业态设备(店)当年度投入使用数量超过20个,每个设施零售商品品类不低于20种的项目。
采用可累计但不重复申报方式,按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支持,每台设备(店)支持最高1000元,同一企业累计支持500台设备投放,最高支持50万元。
十八、支持社区菜市场转型升级
申报主体
实际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在居民区或周边区域设立、以服务周边社区居民为主的农产品零售交易场所的企业。
申报对象
营业执照注册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以后,且已持续经营满6个月的新建社区菜市场项目。
已建成的社区菜市场进行升级改造,且完工后投入使用满3个月的升级改造项目。
注1:上述社区菜市场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社区菜市场经营面积≥500㎡,原则上应具备北京市开办菜市场经营许可,街道(乡、镇)认可的菜市场(发挥菜市场作用)也可纳入支持范围;二是蔬菜经营面积不少于申报区域(独立建筑空间)总经营面积的三分之一。
注2:按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支持,单个社区菜市场最高支持75万元。
注3:获得本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2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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