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确实存在因用人单位把关不严且急需用工,使得职工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被冒用人身份为该职工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该职工受到伤害被认定工伤后,是否按正常程序申请核发工伤保险待遇,究竟保护不保护这种情况下受伤职工的权益?本文参考最高法院专家意见,试图加以分析厘清。
一方面,首先要鉴别清楚职工冒用入职的初衷目的是什么?是为打工挣钱还是以合法形式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如果职工冒用他人身份的主观目的仅仅是入职,而不是入职后制造或伪造工伤事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则不属于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用工且签订劳动合同,虽然用人单位以被冒用人身份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用且存在名不符实的情况,但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用工的过程存在对应性、唯一性,亦不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三,尽管用人单位以被冒用人身份为该职工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而且社会保险有关部门在没有对相关参保信息尽审慎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同意进行办理,该情形下的工伤保险登记也就合法合规。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下,职工受到伤害被依法认定工伤后,社会保险部门应依法核发工伤保险待遇。
另一方面,虽然实践中对于冒用他人名义入职者在符合特定条件下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冒用他人身份则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如何加以处理,根据责任法定原则的要求,违法行为发生后,法律责任的产生、确定和追究必须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
对于冒用他人身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结合行为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等因素,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认定。
比如,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冒用他人身份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又比如,用人单位可向其主张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赔偿给单位造成损失;被冒用人可根据被冒用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主张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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