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许厅负责的知识产权案件的行政阶段中, 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这4项产业财产权的争议解决有关的制度主要有驳回决定不服审判、 异议申请、无效审判、撤销审判、情报提供和判定。
如下表所示,4项产业财产权都具有的是无效审判制度和判定制度,其中, 异议申请制度只存在于商标权和发明专利权, 取消审判制度仅仅涉及注册商标权,情报提供制度的对象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商标。
第一节 驳回决定不服审判制度
根据《专利法》第121条、《外观设计法》第46条、《商标法》第44条第 1款规定,在收到驳回决定后,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该决定副本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特许厅的审判部提起驳回决定不服审判,请求对驳回决定是否恰当进行确认。
驳回决定不服审判具有作为审查的延续审查的性质,不仅对驳回决定的违法性进行判断,还可以在审查阶段的基础之上,根据新补充的证据,对该申请是否应当予以授权进行判断。
一、发明专利的驳回决定不服审判
(一) 不服审判的提交期限
根据《专利法》第121条规定,在收到驳回决定后,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该决定副本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特许厅的审判部提起驳回决定不服审判。
对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决定提起不服审判的请求人为在日本没有居住地或营业场所在国外的请求人时,审判长可以依职权将提起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期限延长1个月。
对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决定提起不服审判的请求人为在日本没有居住地或营业场所在国外的请求人时,审判长可以依职权将提起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期限延长1个月。
另外,如果需要对被驳回的发明专利做出补正的,必须在提起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同时提交补正材料,如未同时提出补正书的,该补正会被驳回、前述驳回决定不服审判将基于补正前的材料进行审判。
(二) 不服审判的审理对象
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审理对象为“驳回决定”,其不仅包括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决定,还包括发明专利权存续期间的延长注册申请的驳回决定。
(三) 不服审判的审判请求人
能够请求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是收到驳回决定者(含继承人)。收到驳回决定的是发明专利申请人,就由发明专利申请人提起驳回决定不服审判请求。如果是有权获得专利权的共有人对其共有部分的权利提起审判请求时,应当由共有者全员共同提起请求。
(四) 不服审判的申请手续
对发明专利驳回决定提出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请求人应当提交符合《专利法》第131条规定的形式要件的审判请求书(《专利法施行规则》第46 条, 格式61之6)。
审判请求书应明确记载请求人的诉求,即,希望得到什么样的审决结果、并明确请求对象的发明专利申请。例如,诉求栏通常可以记载“请求撤销原决定,请求作出授予本申请发明专利权的审决”。
请求书的理由栏中,应先记载到驳回决定为止的经过以及驳回决定理由的要点,并明确记载应撤销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
在提出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同时,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进行了补正时,要基于补正后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在请求书中说明应撤销驳回决定的理由。
就发明专利而言,在对特许厅在审查阶段作出的补正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驳回决定不服审判中进行主张,也可以在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审决取消诉讼中进行主张。
在发明专利申请中,主张对审查阶段作出的补正驳回决定不服,且在请求审判时不对说明书、权利要求的范围或附图做补正的, 请求人应记载其对补正驳回决定不服的主张及补正驳回决定应予以撤销的理由,并基于该被驳回的补正的说明书、权利要求的范围及附图,记载应撤销驳回决定的理由。
在发明专利申请中,主张对审查阶段作出的补正驳回决定不服,且在请求审判时对说明书、权利要求的范围或附图做出补正的,应基于请求审判时补正后的说明书、权利要求的范围及附图,记载应撤销驳回决定的理由。另外,由于在请求审理时的补正是以收到驳回决定的说明书、权利要求范围及附图为对象进行的,因此,请求审判的补正中有必要包括对驳回补正决定不服的全部事项。换言之,在与被驳回的补正进行相同的补正时,需要再次提交相同内容的手续补正书。
(五) 不服审判的审理方式
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程序由3或5名审查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理,原则上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是,审判长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也可以进行口头审理。审判长也可以依职权审理当事人未主张的理由;但是,不能审理请求人没有主张的请求。
另外,驳回决定不服审判同样适用合并审理。
而且在审理程序中审判长可以审问当事人。
如果驳回决定不服审判需要等待其他审判的审决确定或需要依据诉讼的结果来审理的,可以中止审判程序。
(六) 不服审判的所需时间
发明专利的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平均审理周期(从请求人提起驳回决定不服审判,到收到特许厅作出的最终审决),大约为12个月。
(七) 不服审判的审决种类
( a) 如果应以原决定的驳回理由驳回的,则作出请求不成立的审决。
( b) 如果判断不应以原决定的驳回理由驳回的,将比照适用通知驳回理由等的程序,继续审判(例如,如果发现了新的驳回理由,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给予请求人提交补正或意见陈述的机会)。如果审判结果为应予以驳回,则作出请求不成立的审决。如果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撤销原决定,并作出认可审判请求的审决。
( c) 如果判断不应以原决定的驳回理由驳回的,在撤销原决定的同时,还可以作出应重新审查的审决。
( d) 如果该审判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无法补正的,则在审决中予以驳回。
二、外观设计的驳回决定不服审判
(一) 不服审判的提出期限
根据《外观设计法》第46条规定, 在收到驳回决定后,对该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该决定副本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特许厅的审判部提起驳回决定不服审判。
请求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理由导致提出期限延长的情形,可以参照发明的相关内容。
另外,如果需要对被驳回的外观设计做出补正的,可以在审查中采取补正手续。
(二) 不服审判的审理对象
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审理对象为“驳回决定”。
(三) 不服审判的请求人
关于外观设计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请求人,可以参照发明专利的相关内容。
(四) 不服审判的请求手续
对外观设计驳回决定提出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专利法》第131条规定的形式要件的审判请求书(《外观设计法施行规则》第 14条, 格式12)。
审判请求书应明确记载请求人的诉求,即,希望得到什么样的审决结果、 并明确请求对象的外观设计申请。例如,诉求栏通常可以记载“请求撤销原决定,请求作出授予本申请外观设计权的审决”。
请求书的理由栏中,应先记载至驳回决定为止的经过以及驳回决定理由的要点,并明确记载应撤销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
(五) 不服审判的审理方式
关于外观设计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审理方式,可以参照发明专利的相关内容。
(六) 不服审判的审判周期
外观设计的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平均审理周期(从请求人提起驳回决定不服审判,到收到特许厅作出的最终审决),大约为7个月。
(七) 不服审判的审决种类
关于外观设计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审决的种类,可以参照发明专利的相关内容。
第二节发明专利异议申请制度
发明专利异议申请是指, 在发明专利公报刊登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人可以以《专利法》第113条中所规定的理由为限,请求特许厅对该发明专利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进行再次审查的制度。 但不得通过匿名方式提起异议申请。
对于有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的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其中一项或数项权利要求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取消发明专利的注册。
当一件发明专利被同时提起多件异议申请的情况下,无论其异议对象权利要求、理由及证据是否相同, 原则上将合并审理, 且仅采取书面审理,合并前的发明专利异议申请中的每一项被提起异议申请的权利要求都将成为审理的对象。
(一) 异议制度设立目的
虽然发明专利权经过实质审查后才能获得授权, 其权利稳定性较高,但毕竟是人为进行的审查,因此,不能排除可能会有一些事实上并不满足新颖性、创造性等授权要件的发明被错误地授予了专利权的情况。
因此,通过设立发明专利异议申请这一制度, 在发明专利权授权后的6个月内, 任何人都有权通过提交异议申请的方式,请求特许厅对发明专利重新进行审理, 判断对该专利的授权是否恰当,如果存在缺陷可以要求权利人进行订正, 并对不应当授权的发明专利权予以取消。
关于发明专利异议申请的运用场景, 举例来说,如果发现了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存在不利影响的其他公司的发明专利, 且该专利授权后尚未超过6个月,那么可以考虑通过对该发明专利相关的专利、论文等资料进行检索, 从中寻找能够否定该发明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相关证据, 然后可以基于该证据对该发明专利提起异议申请。 一旦异议成功,该发明专利权将被视为自始无效,对该发明专利权构成侵权的风险也将随之消失。
(二) 异议申请的法定理由
发明专利异议申请的法定理由仅限于《专利法》 第113条中所规定的理由, 当该发明专利符合第113条列举的情形时, 应当被取消专利权。 对于有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的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其中一项或数项权利要求提出异议申请。
为便于说明, 将第113条所列理由概括如下:
(1) 补正时引入了新的事项(不包括外文书面申请)
(2)不满足发明专利授权要件
对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居所的外国人授予专利权(有例外)
不属于发明(无创造性的单纯发现、非技术思想等)
不满足发明专利授权要件(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不能应用于产业等)
存在不得授权的事由(违反公序良俗、公共卫生)
违反先申请原则
存在抵触申请(与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申请记载内容相同)
(3)违反条约
(4)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违反法定要件
( 5) 外文书面申请的发明专利的申请书中所附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所记载的事项超出外文书面记载的范围
(三) 异议申请的流程
(1) 异议申请
在发明专利公报刊登之日起6个月内, 任何人都可以对发明专利提起异议申请。如果超过6个月,或者虽然仍在6个月内,但专利权已经消灭的,即使提起异议申请也会被驳回。
此外,异议申请人必须实名,不能匿名提交申请。 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异议的法定理由以及证据。
对于有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的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其中一项或数项权利要求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取消发明专利的注册。
(2) 形式审查、审理
特许厅收到异议申请后,会先对异议申请书的形式(内容记载是否明确、费用缴纳与否等)进行审查,如果存在缺陷,会发出补正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
(3) 开始审理
特许厅完成形式审查和审理后, 会将异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给权利人,但权利人无需对此进行意见陈述。
为了保证异议申请审理的公正性,由3名或5名审查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理, 并指定其中一名审查员为审判长。 如果同一发明被提起多件议申请的,原则上会进行合并审理。权利人和异议申请人、参加人(与发明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人) 可以对审查员或书记员请求回避。
关于审查范围,原则上, 审查员将基于异议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和证据进行审理,但合议组依职权,可以对异议申请人未提出的理由进行审理,也可以采纳异议申请人未提交的证据。但前述的审理对象仅针对异议申请人提出的权利要求为限,不得对未被提出异议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审理。
关于审理的方式,所有审理过程均通过书面审理,没有口审。
(4) 通知取消权利的理由或发出维持权利的决定
经过审理, 合议组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不存在取消专利权的理由时,会发出维持权利有效的决定。
如果认为存在取消专利权的理由时,不会直接发出取消权利的决定,而是会通知专利权人取消发明专利权的理由,并给予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意见书或进行订正的机会。
(5) 专利权人提交意见书或请求订正
专利权人收到取消理由通知后, 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国内居住者60日内,国外居住者90日内) 通过提交意见书的方式, 对取消理由进行反驳,主张本专利不存在应当取消专利权的理由, 以及相应的依据。
此外,专利权人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也可以请求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订正。但是允许订正的内容仅限于《专利法》 第120条之5的第2 款中所列举的以下内容:
权利要求的范围的限缩
误记或误译的订正
对不清楚的记载进行解释
将引用其他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变更为不引用该权利要求的形式
(6) 异议申请人提交意见书(有请求订正时)
当权利人针对取消理由通知请求对专利申请内容进行订正时,且该订正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对审理结果产生实质影响时,除异议申请人不希望提交意见书或合议组认为不需要给予该机会的特别情况以外,原则上, 必须将记载了取消理由的通知书(与通知专利权人的取消理由通知内容相同)、权利人提交的意见书、订正请求书及附加的订正后的说明书、权利要求的范围或附图的副本发送给异议申请人, 给予异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国内居住者30日内,国外居住者50日内)提交意见书的机会。
异议申请人基于收到的材料,依然认为应当取消专利权的, 可以通过提交意见书的方式主张自己的理由。
但如果权利人针对取消理由通知没有提交订正请求书,仅提交了意见书的,原则上不会给予异议申请人提交意见书的机会,而是直接进行审理。
(7) 通知取消权利的理由(预告决定) 或发出维持权利的决定
经过审理, 如果合议组认为不存在取消专利权的理由时,会发出维持权利有效的决定。但是如果仍然认为应当取消专利权的, 原则上, 还会向权利人再次发出取消理由通知,以此给予权利人再次订正的机会,但该第二次的取消理由通知的性质属于决定的预告,“决定的预告” 的字眼会在第二次取消理由通知上进行突出显示。
但是, 如果合议组认为通过订正可以克服取消理由并维持专利权、 其目的仅仅是为了给予权利人订正的机会, 则会发出普通的取消理由通知。该通知的性质就不属于决定的预告。
如果合议组认为应当维持专利权的, 会发出维持权利有效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权利人对第一次发出的取消理由通知未进行答(既没有提交意见书也没提交订正请求),或者权利人申请不希望进行预告决定的,合议组将不会发出取消理由通知(预告决定) ,而是直接发出最终决定。
(8) 专利权人提交意见书或请求订正
专利权人收到第二次的取消理由的通知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国内居住者60日内,国外居住者90日内)提交意见书以及订正请求。
(9) 异议申请人提交意见书(有请求订正时)
当权利人针对第二次的取消理由通知, 请求订正时,原则上,会将记载了第二次的取消理由通知等文件发送给异议申请人, 给予异议申请人提交意见书的机会。
如果专利权人未对第二次取消理由通知进行请求订正,则不会给予异议申请人提交意见书的机会。
此外,当第二次发出的是普通的取消理由通知,出现以下 1)-4) 情况,将不会给异议申请人提交意见书的机会,如果是预告决定性质的取消理由通知,出现以下 1)-6) 情况, 将不会给异议人提交意见书的机会。
1) 订正请求不满足订正要件时;
2) 订正误记等轻微情况时;
3) 订正仅删除权利要求时;
4) 订正仅针对未被提出专利异议申请的权利要求时;
5) 合议组研究了订正的内容后,依然认为应当取消发明专利时;
6) 已经给予专利异议申请人提交意见书的机会,根据订正请求,权利要求的范围被进行了相当程度的限缩,即使对案件提交的所有证据和意见等进一步进行审理后合议组依然认为应当维持发明专利时
(10) 发出取消权利的决定或维持权利的决定
如果权利人未请求订正,但提交了意见书,合议组将不会给予异议申请人提交意见书的机会,而是直接对权利人提交的意见书进行审理。如仍然认为基于取消理由通知(预告决定) 的理由应当取消专利权的,会作出取消权利的决定。
如果合议组审理后,认为不存在取消专利权的理由时,会发出维持权利有效的决定。
(11) 权利人不服取消决定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起诉
权利人不服取消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起诉。但是, 对于特许厅发出的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异议申请人不能起诉。
超过起诉期限或判决生效后取消决定生效的, 发明专利权将视为自始无效。
(四) 发明专利的异议申请与无效审判的主要区别
第三节 无效审判制度
一、发明专利无效审判
发明专利无效审判是指,在发明专利授权后(设定注册以后) 的任意时间,即使在专利权消灭以后, 利害关系人也能够以《专利法》第123条中所规定的理由为限, 提起无效审判, 请求特许厅对该发明专利是否存在应当予以无效的理由进行审查的制度。
对于有两项及以上的权利要求的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其中一项或数项权利要求提出无效审判。
关于无效审判请求人资格, 日本与中国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 在中国,任何人都可以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提起无效宣告; 但在日本, 发明专利无效审判请求人仅限于利害关系人, 实用新型权以及外观设计权无效审判请求人, 除涉及权利归属(共同申请、抢注申请) 的无效理由外,任何人都有权提起无效审判,但如果无效理由涉及权利归属的,仅限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无效审判。
对同一发明专利提起多件无效审判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合并审理。在审理方式上,原则上口头审理,但也可以依申请或职权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
(一) 无效审判制度设立目的
发明专利权人享有禁止他人实施、使用该发明专利的权利,但如果该发明专利属于存在例如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瑕疵、 本就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时, 为了能阻止不当的权利行使, 设立了“无效审判” 制度,通过无效审判制度,以使该发明专利权全部或部分无效。
由此可见, 发明专利无效审判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已经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向特许厅请求予以无效。 一旦专利权被予以无效,将视为自始无效。 但是, 如果予以无效的理由是在授权以后才产生的,则专利权从该无效理由产生时起视为无效。
(二) 无效审判请求的法定理由
发明专利请求无效审判的法定理由仅限于《专利法》 第123条中所规定的理由,当该发明专利符合第123条列举的情形时,专利权应当被予以无效。对于有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的发明专利权, 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中一项或数项权利要求提起无效审判请求。
虽然《专利法》 第123条列举的无效审判理由与《专利法》 第49条列举的驳回理由基本相同,但是,还存在一些各自所独有的理由。 例如,不合法的订正是无效审判理由,但不是驳回理由。 违反单一性要件是驳回理由,但不是无效审判理由。
为便于说明,将第123条所列理由概括如下。
(1)补正时追加了新的事项(不包括对错误译文的订正)
(2)不满足发明专利授权要件
对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居所的外国人授予专利权(有例外)
不属于发明(无创造性的单纯发现、非技术思想等)
不满足发明专利授权要件(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不能应用于产业等)
存在不得授权的事由(违反公序良俗、公共卫生)
违反先申请原则
存在抵触申请(与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申请记载内容相同)
(3)违反条约
(4)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记载违反法定要件
(5)外文书面申请的发明专利的申请书中所附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以及附图所记载的事项超出外文书面记载的范围
(6)违反共同申请
(7)抢注申请
(8)专利授权后,该专利的外国专利权人不再满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或该专利违反条约的
(9) 不合法的订正(对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或附图的订正超出允许修改的范围)
(三) 无效审判请求的期限
无效审判可以在授权后的任意时间提起,即使在权利期满后, 希望对在权利有效期间内发生的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等情况时,被索赔的一方仍然可以向特许厅请求对该发明专利进行无效审判。
(四) 无效审判的流程
无效审判是分析并决定是否无效专利权的重要程序。因此,由3名或5 名审查员组成合议组,按照准司法程序进行严格的审理。
在无效审判程序中,无效审判请求人(以下简称“请求人”)及作为权利人的被请求人(以下简称“被请求人”)双方各自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主要如下。
无效审判请求人:
制作并提交无效审判请求书、 制作并提交辩驳书、 制作并提交口 头审理陈述要领书。
无效审判被请求人(权利人):
制作并提交答辩书、 制作并提交订正请求书。
(1) 制作并提交无效审判请求书
请求人准备制作并提交包含请求人名称、地址、被请求人名称、地址、请求无效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和项数、请求无效的理由以及证据等内容的无效审判请求书。简单来说,请求无效的理由中需要包含:
1) 关于能够使专利权无效的事实根据的明确说明。
2) 关于证据和需要举证的事实之间的关系的明确说明。
(2) 形式审查、审理
请求人提交无效审判请求书后,特许厅将组成由3名或5名审查员组成的合议组对案件开始进行审理。如果同一件专利权上存在多件无效审判案件时, 一般会指定由同一个合议组进行审理,但原则上不会合并审理。
但是, 如果多件无效审判的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相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进行合并审理。
在开始审理前,合议组会进行形式审查。
请求人对提交的无效审判请求书可以进行主动补正。如果审判请求书违反记载要件,且请求人未进行主动补正的, 合议组会通过发出补正命令的方式给予请求人补正的机会,经补正仍然违反请求书记载要件,将驳回无效审判请求。
(3) 权利人提交答辩书、订正请求书
当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审判请求书不存在缺陷的, 合议组必须将无效审判请求书副本发送给专利权人,并给予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陈述反驳意见的机会。
专利权人在收到该请求书副本后,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国内居住者60 日内,国外居住者90日内)通过提交答辩书陈述反驳意见。另外,在无效审判中, 权利人为了克服无效理由还可以通过提交订正请求书的方式, 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请求订正。
除了法定的答辩机会以外,当合议组认为有必要时,还会要求权利人在其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但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内,权利人只能提交答辩书,不能提交订正请求。
(4) 请求人提交辩驳书
在口头审理前,针对权利人提交的答辩书,如果有需要征求请求人意见等的情况时,会在口头审理日期调整前,将权利人提交的答辩书副本发送给请求人, 给予请求人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内针对答辩书进行反驳的机会。
如果权利人提交了订正请求书, 还会将订正请求书副本发送给请求人,让请求人可以通过提交辩驳书等方式,针对订正请求陈述意见。但是,当发生例如认为权利人提交的订正无法克服无效理由等情况时,将不会给予请求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通过这样的方式,让当事人双方能够有进行一次乃至数次陈述意见的机会。
(5) 开始审理(口头审理为主)
虽然无效审判的审理方式有书面审理和口头审理,但发明专利无效审判主要以口头审理为原则。 即使合议组根据当事人、参加人提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书面审理,在书面审理过程中,也可以再次进行口头审理。
一般情况下,当权利人提交答辩书后,基于请求人提交的审判请求书,已经能够明确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但是, 为了让口头审理进行得更为顺畅,根据情况需要,为明确争议焦点,还会将明确记载了口头审理中的审理事项、合议组的现阶段意见、双方争议焦点等内容的审理事项通知发送给双方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针对通知的内容提交记载了当事人主张的口头审理陈述要领书,以此方式厘清需要在口头审理中审理的案件事实关系。
关于口头审理的时间和次数问题,根据案件类型、情况的不同, 会有所差异。通常情况,在口头审理日期未定时,先将未填写日期的审理事项通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同时将答辩书副本等发送给请求人,在口审日期确定后, 再将填写了日期的审理事项通知书发送给双方当事人。
口头审理在特许厅的审判庭进行,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基于提交的口头审理陈述要领书的内容,口头陈述各自的观点和意见。
( 6) 发出审决
无效审判的审决结果,有以下4种类型。
1) 认可无效请求人的全部请求,被请求无效的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2) 认可无效请求人的部分请求,被请求无效的权利要求部分无效。
3) 不认可无效请求人的请求,被请求无效的权利要求不予以无效。
4) 驳回无效审判请求(例如, 无效审判请求不合法且无法补正的、专利权人通过请求订正删除了被请求无效的权利要求等)。
(7) 不服审决起诉
因为无效审判采取的是准司法程序,因此,作出的审决类似一审判决,当事人(专利权人或无效审判请求人)如果对无效审判的审决不服的,可以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取消审决的诉讼,又称之为“审决取消诉讼” )。
如果无效审判认定权利要求全部无效的审决生效后,被无效的权利将视为自始无效, 但是,如果予以无效的理由是在授权以后才产生的,则从该无效理由产生时起视为无效。
二、实用新型无效审判的主要不同点
不同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权因为未经过实质审查程序就获得了授权,所以实践中, 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事实上存在无效理由的情况较为常见。
关于实用新型的无效审判请求的期限、审理、审决等流程,与发明专利的无效审判大致相同,不再赘述。
在此,仅针对实用新型无效审判与发明专利无效审判之间存在的主要不同之处说明如下。
(1)任何人都可以对实用新型注册提起无效审判。
(2) 仅在第一次答辩书提交期限内,有唯一的一次订正机会,但如果是删除权利要求的订正则没有次数限制, 通过提交订正书将不进行本案审理而是直接进行案件确定。
( 3)在实用新型无效审判中,没有订正请求。
( 4)在实用新型无效审判中,没有审决的预告。
此外,实用新型的无效理由与发明专利的无效理由、异议理由存在许多重合,但也存在一些细微的不同之处,为便于参考,罗列表格如下。
三、外观设计无效审判的主要不同点
外观设计的无效审判的请求的期限、审理、审决等流程, 与发明专利的无效审判大致相同,不再赘述。
外观设计无效审判与发明专利无效审判的不同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请求人不同
在发明专利中,只有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无效审判,在外观设计中,原则上不限于利害关系人,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无效审判, 请求特许厅无效外观设计权。
(2)法定无效理由不同
此外,外观设计的无效法定理由与发明专利也有所不同, 外观设计权的主要无效理由概括如下。
1) 对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居所的外国人授予专利权(有例外)
2) 不满足外观设计的授权要件(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不能应用于产业等)
3) 存在不得授权的事由(违反公序良俗、存在混淆、仅为确保功能而不可或缺的形状构成的外观设计)
4) 违反先申请原则
5) 当基础外观设计设定了独占实施权,但仍然进行了关联外观设计注册
6) 存在抵触申请(与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申请记载内容相同)
7) 违反条约
8) 违反共同申请
9) 抢注申请
10)授权后, 该外观设计的外国外观设计权人不再满足授予权利的条件,或该外观设计违反条约的
(3)审决类型不同
发明、实用新型的无效审判的审决类型有以下4种,而外观设计无效审判的审决只有以下的3 种(对应发明、实用新型的无效审判类型的1/3/4) 。
1) 承认无效请求人的全部请求,被请求无效的外观设计全部无效。
2) 不承认无效请求人的请求,被请求无效的外观设计不予以无效。
3) 驳回无效审判请求(例如因专利权人修改导致请求无效的外观设计被删除)。
第四节 情报提供制度
在获得授权以前, 能够适用情报提供制度的有发明专利和商标,其主要目的是提高特许厅审查的准确性和快速性,防止存在缺陷或者瑕疵的发明专利或商标获得授权。
在获得授权以后, 能够适用情报提供制度的有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起到例如以下的这些作用。
专利权人在准备使用专利时,能够事先研究他人针对本专利向特许厅提供情报时所提交的信息, 然后可以根据需要通过订正审判程序消除本专利存在的瑕疵, 以此达到预防纠纷的目的。
提起无效审判的请求人能够参考目前为止他人进行情报提供时提交的信息请求无效审判, 以此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无效理由和证据, 还能对专利的重新审查功能进行补强。
在无效审判和发明专利异议申请的审查中, 合议组具有依职权审理的裁量权, 当合议组认为适当时, 可以将在情报提供程序中提供的信息作为依职权审理的对象进行审查,以达到更加迅速且准确的审理目的。
一、 发明专利情报提供
《专利法施行规则》 第13条之2之3规定, 当发明专利存在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缺陷时, 任何人都可以针对处于申请中或授权后的发明专利,以实名或匿名的方式, 通过向特许厅提供情报的方式, 主张该发明专利存在缺陷,并提交出版物、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的申请书中添附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的复印件等资料, 以达到在申请阶段就阻止该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目的, 或在授权以后提高该发明专利在无效审判程序或异议申请程序中被取消权利的可能性。
该程序不仅可以在发明专利的申请阶段提起,也可以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提起, 同时,如果是已经被予以驳回且决定已经生效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放弃或撤回的发明专利申请等不再归属于特许厅管理的发明专利申请, 则不属于情报提供的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明专利处于申请阶段尚未获得授权, 仅以《专利法施行规则》 第13条之2中规定的特定的驳回理由为限,可以提供情报。如果发明专利已经获得授权, 仅以《专利法施行规则》 第13条之3中规定的特定的无效理由为限, 可以提供情报。
向特许厅进行情报提供时,能够提交的资料仅限于书面材料,不可以提交例如DVD等的物品。关于书面材料的提交方式, 不仅可以通过邮寄提交,还可以通过网上申请软件进行在线提交,可以提交的书面材料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出版物,例如, 期刊、杂志、 论文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的申请书中添附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的复印件
产品目录
实验数据证明类文件等其他书面材料
另外, 特许厅在收到情报提供后,会将情报提供的事实情况通知审判请求人,如果是针对申请中的发明专利进行的情报提供,还会根据情报提供者的希望,将情报的使用情况(是否已经用于情报提供以前的驳回理由通知中,是否已经用于情报提供以后的第一次驳回理由通知中)反馈给情报提供者。
二、实用新型情报提供
《实用新型法施行规则》 第22条及第22条之2规定,当实用新型存在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缺陷时,任何人都可以针对授权后的实用新型,以实名或匿名的方式,通过向特许厅提供情报的方式, 主张该实用新型存在缺陷,并提交出版物、 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书中添附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的复印件等资料, 提高该实用新型在无效审判中被取消权利的可能性。
该程序不得在实用新型申请阶段,即, 获得授权以前提起, 只能在实用新型获得授权以后才能提起。
需要注意的是, 仅以《实用新型法施行规则》 第22条之2中规定的特定的无效理由为限,可以提供情报。
第五节 侵权判定制度
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其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的实施或使用等。
因此, 当权利人一方想确认第三人生产、销售或使用的商品、技术、商标等行为是否侵犯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时,或者, 当第三人想确认自己已经投入或计划投入生产、销售或使用的商品、技术、商标等是否侵犯到他人的在先权利时, 可以通过判定程序,请求特许厅从公正且中立的立场对是否构成侵权出具判定意见。
判定程序的审查由3名审查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 原则上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审判长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也可以通过口头审理的方式进行,如果决定口头审理则需要通知当事人。同时,判定程序的审理还采取了职权主义, 对于必要的审理内容, 除了当事人的主张理由以外, 当审查员认为当事人(请求人) 的主张不够充分或对方当事人(被请求人)未进行相应反驳等情况时, 审查员还可以依职权对当事人未主张的理由基于自己所具备的专业知识进行审理, 但不能对判定请求人的申请范围以外的内容进行审理。
因此,虽然判定书属于特许厅对是否落入权利范围等出具的鉴定意见,并非法院的判决, 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具有较高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一、 判定的受理对象
特许厅出具的判定书仅限于判断是否落入以下 4 项权利的范围之内。
(1) 已注册的发明专利的技术范围;
(2) 已注册的实用新型的技术范围;
(3) 已注册的外观设计和与之类似的外观设计的范围;
(4) 商标权的权利范围。
二、 判定的类型
(1) 积极判定: 请求确认落入权利范围
(2) 消极判定: 请求确认没有落入权利范围
三、 判定的性质
判定属于行政机构提供的一种行政服务,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请求人对判定书中给出的是否落入权利范围的意见结论不得上诉。
四、 判定所需的时间
从提交判定请求到收到判定结论, 最快大约需要3个月左右。
五、 判定的请求期限
原则上,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获得授权(设定注册)以后,任何时候都可以向特许厅请求出具判定书, 在获得授权以前不得申请判定。
另外, 当对权利有效期间内发生的侵权事实产生争议纠纷时,即使在权利消亡后, 也可以向特许厅申请判定。 但是, 当权利消亡超过20年后,且与前述4项知识产权相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控告权等相关权利均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时,或与审判案件无关时除外。
六、 判定的请求人和被请求人
虽然请求判定的人不需要是与请求判定的事项内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但是, 因为必须要在判定请求书的理由栏中简单记载请求判定的必要性(比如:我司的商标使用行为可能对A司的商标权构成侵权, 或者, A公司的商标使用行为可能侵害我司的商标权等) ,因此, 如果是毫无关系的人是不能请求判定的。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定请求存在关系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即,请求人和被请求人。此时,需要在判定请求书中明确记载双方当事人的信息。
但是, 也存在例如以下一些没有对方当事人(被请求人)的情况,只要判定请求存在与制度的宗旨相符的利益关系时, 就可以请求判定。 此时,判定请求书中可以不记载被请求人的信息。
- 发明专利权人或独占使用人请求对自己实施的技术进行判定
发明专利权人或独占使用人对实施者(生产者、使用者等) 不明的技术请求进行判定
七、 判定的使用场景
例如,发生以下情况等时,可以请求特许厅出具判定书。
权利人发现疑似侵权行为时, 可以向特许厅提交申请,请求特许厅就他人是否侵犯自己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等给予判断并出具判定书。 如果结论对权利人有利, 可以将其作为警告信所附的证据资料进行使用,要求对方立刻停止实施该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等的行为。
第三人被告侵权时, 可以向特许厅提交申请,请求特许厅就自己的实施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等给予判断并出具判定书。如果结论对第三人有利, 可以将其作为主张不构成侵权抗辩的证据之一进行使用。
权利人与第三人就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或商标权进行转让、许可使用的谈判时,可以作为谈判的筹码进行使用。
权利人向警察机关进行控告时,可以作为主张第三人侵权的证据进行使用。
八、 判定的流程
(一) 提交判定请求书
请求人必须向特许厅提交判定请求书, 在判定请求书中必须记载以下3项内容:
1) 请求判定案由,写明权利的注册号码;
2) 写明当事人以及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等信息。 如果存在被请求人, 则必须写明,如果不存在被请求人, 则可以不写;
3) 请求判定的目的及理由。 例如, 在请求判定的目的处, 可以写是为了确定该技术内容落入发明专利的技术范围。在请求判定的理由处, 必须写明请求判定的必要性, 例如, 可以写明因为存在相关的侵权诉讼案件或相关的审判案件等情况。此外,相关证据需要在提交请求的时候一并提交至特许厅。
(二) 发送答辩通知
审判长在收到判定请求书后, 必须将判定请求书的副本发送给被请求人,并给予被请求人在指定期间内通过提交答辩书进行发表反驳意见的机会。
(三) 提交答辩书
被请求人收到答辩通知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 国内居住者30日内,国外居住者60日) 提交答辩书。如果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审判长在受理后必须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给判定请求人。
(四) 合议组审理
由3名审查员组成的合议组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主张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 审查员还可以依职权对当事人未主张的理由进行审理,但不能对判定申请人未请求判定的内容进行审理。最后,作出请求判定的对象是否落入权利范围的判断,并在判定书中写明最终的结论以及详细的理由。
(五) 发送判定书
审理结束后, 审查员必须将判定书发送给当事人, 因为判定书并非行政处分,因此,即使不服判定书的结论, 也不能上诉。
第六节 审决等取消诉讼制度
审决等取消诉讼是审决取消诉讼和决定取消诉讼的总称。其中,审决取消诉讼是对特许厅作出的审决(例如, 在无效审判中作出的取消专利权的审决)不服而提起的诉讼; 决定取消诉讼是对特许厅作出的决定(例如,在无效审判中因申请书记载的无效理由不合法等原因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
审决等取消诉讼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负责审理, 如果对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不服,且存在上告理由(仅限于宪法解释存在错误、违反宪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第312条第2款所列理由,例如,违反专属管辖等理由)时,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2周内向最高法院提起上告审(第三审)。
日本是三审制国家, 原则上,案件可以经历三个层级共计三次的法院审理,但是, 审决等取消诉讼却只有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第一审以及最高法院的上告审合计两次的审理。 由于日本特许厅对无效审判、异议申请等案件采取了准司法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其案件实质上能够经历合计三次审理(1次特许厅的准司法程序审理、2次法院司法程序审理)。具体来说, 特许厅阶段的审决类案件在审理方式上存在许多适用民事诉讼法之处,例如,均由3名或5名审查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理, 无效审判采取口头审理方式进行等,因此, 案件在特许厅阶段就已经经历了一次类似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理。
一、 诉讼管辖
东京高等法院(地址:东京都千代田区霞关 1-1-4) 专属管辖审决取消诉讼及决定取消诉讼案件, 并由作为东京高等法院分院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地址:东京都目黑区中目黑 2-4-1) 实际进行审理。
二、 审理对象
审决取消诉讼、决定取消诉讼的审理对象是特许厅作出的行政处分的违法性, 即,程序等形式上存在的瑕疵问题。关于实质内容,例如,专利权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是否应该承认订正修改等问题,一般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
三、 起诉期限
审决取消诉讼、决定取消诉讼可以在收到审决或决定的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 日本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原则,即,以文件实际到达法院之日为准,而非以提交日(文件的寄出日等)为准的发信主义。
四、 判决效力
在审决取消诉讼、决定取消诉讼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诉讼请求的理由不成立的,将驳回诉讼请求,特许厅作出的审决或决定生效; 认为诉讼请求的理由成立的, 将判决取消特许厅作出的审决或决定,而该取消审决或决定的判决对原告、被告(特许厅)及第三人均具有约束力。 待取消审决或决定的判决生效后, 特许厅会依据法院的判决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审决或者决定。
五、 诉讼流程
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相关的审决取消诉讼与商标权、外观设计权相关的审决取消诉讼,在审理方式上的侧重有所差异, 因此, 两者在流程上也有所不同, 分别说明如下。
(一) 发明、实用新型的审决取消诉讼
(1) 原告提起诉讼
审决取消诉讼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如果原告不服特许厅作出的审决, 可以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将起诉状等书面材料提交至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诉讼事务室案件科(地址:东京都目黑区中目黑 2-4-1)。
起诉所需的主要材料如下:
a) 起诉状
应当提交1份正本, 副本1份(副本份数按照被告数量提交) ,复印件3 份。 起诉状中应当写明诉讼请求,以及请求所依据的理由(事实)。书面格式可以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官网的以下链接中下载。
https://www.ip.courts.go.jp/tetuduki/form/form_teish/index.html# syosiki
b) 审决副本的复印件
准备的份数应当与起诉状的正本、副本以及复印件的合计份数保持相同。
c) 诉讼委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需要提交委托书,且仅提交委托书原件即可。不需要提交副本或复印件。 但需要注意的是, 即使当事人是外国人(自然人或法人), 原则上,委托书需要和起诉状同时提交。如果是外文,还需要同时提交翻译件。
d)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原则上,法人资格证明材料需要和起诉状同时提交。 即使当事人是外国法人,也同样适用。 如果材料是外文,还需要同时提交翻译件。
e) 收入印纸(手续费缴费贴纸)
在起诉状空白处贴上 13,000日元的收入印纸(法院手续费) , 注意不得在收入印纸上盖章。
f) 邮寄费用
可以通过汇款、现金、邮票等方式缴纳 6,000日元(被告为 1 人时)的邮寄费用。
(2) 法院进行形式审查、 确定第 1 次辩论准备手续日
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将组成合议庭。由负责该案件的合议庭审判长检查起诉材料,如果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将要求原告对瑕疵进行修改或补充。
如果形式完备, 在发明、实用新型的审决取消诉讼审理中, 法院在第1 次口头辩论日前, 会先确定第1次辩论准备手续日, 当事人需要在法院发出的征询函上写明对辩论准备手续的意见和候补日期, 在该手续过程中, 双方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法官会基本双方提交的材料对争议焦点进行整理。
(3) 双方当事人在第1次辩论准备手续日
原告需要提交主张取消审决事由的书面材料及证据,被告需要提交反驳原告取消事由的书面材料及证据,由法官整理争议焦点及证据。
a) 原告提交第 1 次的准备材料、 证据
提交基本书证
原告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法院在征询函中所指定的日期,一般会在起诉状提交后的大约4周后) 一并提交基本书证和证据说明书。 基本书证是指审决所引用或示例的现有技术文献、 审决在认定理由中提及的手续相关材料、 发明专利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 存在专利订正等情况时的订正审判、订正请求书等、以及对违反手续存在争议时,有关的手续文本等一般认为有必要提交的书证。
提交第1次的准备材料及其他证据
原告最晚一般应当在第1次辩论准备手续日的10天前,提交第1次的准备材料。 在该材料中, 原告应当对主张的取消事由等内容进行全面详尽的陈述,并对审决中的内容提出具体的意见。另外, 如果原告除了基本书证以外还希望提交其他证据的, 应当在该阶段与证据说明书一并提交。
b) 被告提交答辩书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 应当尽快提交答辩书,并在答辩书中对起诉状中记载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并对是否认可原告的理由进行陈述。
(4) 第1次辩论准备手续日
法院会在该日明确争议焦点, 并根据被告的反驳、 原告的再反驳以及是否召开技术说明会等案件的进展情况, 调整案件推进的日程。
(5) 双方当事人在第 2 次辩论准备手续日前的准备工作
a) 被告提交准备材料及证据
被告应当在第1次辩论准备手续日当日法院所规定的期限(一般会在第1次辩论准备手续日起约1个月后)前, 提交记载了对原告的取消事由进行全面详尽的反驳的准备书面材料。 如果被告有需要提交的证据, 应当在该阶段与证据说明书一并提交。
b) 原告提交第2次的准备材料
原告收到被告提交的上述准备材料后,如果需要反驳或补充主张时,应当在第 1 次辩论准备手续日当日法院所规定的期限( 一般会在被告提交准备材料及证据的期限日起约 1 个月后)前, 提交第2次的准备书面材料。 如果原告还有追加、补充的证据,应当在该阶段与证据说明书一并提交。
(6)第2次辩论准备手续日
第2次辩论准备手续日一般在第2次准备材料提交后的大约1-2 周后。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已经在该日期以前完成了各自的主张和举证工作,因此, 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举证及整理争议焦点的实质性工作会在该日结束,这就意味着辩论准备手续完成,法院将通知当事人第1次口头辩论日的预定日期。 但是, 根据情况也会存在需要指定第3次辩论准备手续日, 继续进行进一步主张和举证的情况。
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情况, 有时会在第2次、 第3次辩论准备手续日或在第1次口头辩论日召开技术说明会。该技术说明会一般由专业委员参与,因此, 双方当事人还需要向专业委员提交诉讼材料的复印件以及用于技术说明会的证据说明材料等。
(7) 口头辩论
于法院指定的日期, 双方在法庭上进行口头辩论。 此时,会展开对辩论准备手续的审理结果进行陈述的程序。 也会要求对争议焦点展开5分钟左右的口头说明。然后辩论结束, 并告知判决书的交付的日期。
(8) 交付判决书
一般情况下, 判决书将于指定日期当庭宣告。 但在宣判当日,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出庭, 而是到负责本案的书记员办公室领取判决书正本,也可以选择请法院邮寄送达判决书。
(二) 商标、外观设计的审决取消诉讼
(1)原告提起诉讼
审决取消诉讼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如果原告不服特许厅作出的审决,可以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将起诉状等书面材料提交至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诉讼事务室案件科(地址:东京都目黑区中目黑 2-4-1)。
起诉所需的主要材料如下:
a) 起诉状
应当提交1份正本,副本1份(副本份数按照被告数量提交) ,复印件2 份。起诉状中应当写明诉讼请求,以及请求所依据的理由(事实)。书面格式可以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官网的以下链接中下载。
https://www.ip.courts.go.jp/tetuduki/form/form_teish/index.html#
syosiki
b) 审决副本的复印件
准备的份数应当与起诉状的正本、副本以及复印件的合计份数保持相同。
c) 诉讼委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需要提交委托书,且仅提交委托书原件即可。不需要提交副本或复印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当事人是外国人(自然人或法人),原则上,委托书需要和起诉状同时提交。如果是外文,还需要同时提交翻译件。
d)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原则上,法人资格证明材料需要和起诉状同时提交。即使当事人是外国法人,也同样适用。如果材料是外文,还需要同时提交翻译件。
e) 收入印纸(手续费缴费贴纸)
在起诉状空白处贴上13,000日元的收入印纸(法院手续费) ,注意不得在收入印纸上盖章。
f) 邮寄费用
可以通过汇款、现金、邮票等方式缴纳 6,000 日元(被告为 1 人时)的邮寄费用。
(2) 法院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第 1 次口头辩论日
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将组成合议庭。由负责该案件的合议庭审判长检查起诉材料,如果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将要求原告对瑕疵进行修改或补充。
如果形式完备,在商标或外观设计的审决取消诉讼审理中, 法院会指定第 1次口头辩论日(在法庭上公开进行审判手续的日期),并传唤原告和被告在当天出庭。
(3) 双方当事人在第 1 次口头辩论日前的准备工作
在第 1 次口头辩论日前,原告需要提交主张取消事由的书面材料及证据,被告需要提交反驳原告取消事由的书面材料及证据。
a) 原告提交的材料及期限
提交基本书证
原告需要在指定日期前(在起诉状提交后的大约2周后),一并提交基本书证和证据说明书。
提交准备材料和书证等的证据
原告需要在指定日期前(在起诉状提交后的大约6周后),一并提交写明取消事由的准备材料以及其他书证等证据和证据说明书。
b) 被告提交的材料及期限
提交答辩书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尽快提交答辩书。
提交准备材料和书证等的证据
被告还应当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前(在原告的提交准备材料期限的大约4-6 周后) ,一并提交写明被告反驳内容的准备材料、书证等证据及证据说明书。
(4) 第1次口头辩论日
法官会对双方提交的主张及证据进行整理,在辩论结束后,告知判决书的交付的日期。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主张和举证时, 则不会结束辩论,而是会指定第 2 次的口头辩论日以此展开进一步的审理。
(5) 交付判决书
一般情况下,判决书将于指定日期当庭宣告。但在宣判当日,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出庭, 而是到负责本案的书记员办公室领取判决书正本,也可以选择请法院邮寄送达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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