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绍
2024年初,甲与乙婚庆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提供婚礼策划、场地布置等服务,合同总价款5万元。签约当日,甲按乙公司要求支付定金1.5万元(占合同总额30%),乙公司出具收据载明“定金”字样。后因甲个人原因取消婚礼,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乙公司以“甲违约”为由拒绝退还,称定金罚则规定违约方无权索回定金。甲遂诉至法院,主张定金比例过高,超出法定标准部分应返还。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所涉名称均为脱敏处理,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梳理)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乙公司退还甲定金5000元;
乙公司保留1万元定金(合同总价20%)不予返还。
裁判理由:
定金法定上限为合同标的20%
根据《民法典》第586条,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本案合同总价5万元,法定定金上限为1万元,超出部分的5000元不适用定金罚则。超出部分视为预付款
法院认定,1.5万元中仅1万元属于合法定金,剩余5000元性质为预付款。因甲违约,1万元定金依罚则不予退还,但5000元预付款无法律依据扣留,乙公司应予返还。定金罚则适用前提是根本违约
定金罚则仅适用于“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民法典》第587条)。甲取消婚礼构成根本违约,故20%合法定金适用罚则。
三、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定金制度兼具 “担保履约”与“预付款” 双重功能,但法律对其适用设定了严格边界。
(一)定金规则的三大核心要点
数额红线:20%是绝对上限
无论合同如何约定,超过主合同标的20%的定金条款部分无效。超出部分若已支付,收受方需退还或抵作价款。
例如:100万元合同中约定30万元定金,其中20万元为合法定金,10万元视为预付款。若买方违约,卖方最多可没收20万元,剩余10万元必须返还。性质认定:书面明示+实际交付
定金必须以 书面形式明确约定 ,仅口头约定无效;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 未实际交付则不成立。
罚则触发:以“合同目的落空”为要件
定金罚则仅适用于根本违约(如拒绝履行、无法实现合同核心目的),非所有违约行为均可触发。
(二)实务中超出定金的处理路径
情形超出部分处理方式法律依据守约方无实际损失全额退还超出部分公平原则+《民法典》第586条守约方存在其他损失超出部分抵扣损失,余额退还《民法典》第588条合同已部分履行按比例折算后退还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俞强律师简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注商事合同纠纷领域13年。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定金争议案件,深度参与《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修订研讨,2024年获“君澜专业领航奖”。
风险提示
定金条款是双刃剑:对收受方,高额定金可能因超出法定比例被认定无效;对支付方,轻率违约将面临巨额损失。签约时务必审慎评估定金比例及违约成本。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