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出租房屋规范管理,有效落实出租房屋登记制度,丰台警方在强化政策宣传与责任告知的同时,深入开展出租房屋检查工作。
案例一
近日,丰台分局新发地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王某将房屋出租给刘某。在出租过程中王某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存在严重治安隐患。经新发地派出所查证,依法对出租房主王某处以罚款。
法律法规:
违反《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近日,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在辖区检查时,发现出租房主侯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王某的身份信息,大红门派出所依法对房主侯某处以罚款。
法律法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对房屋出租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民警提示:房屋出租应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出租人应定期检查出租房屋的使用情况,确保其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更新承租人信息。同时,承租人也应当履行主动申报登记的治安责任。
为方便广大房屋出租人
及时完成租住信息登记
北京警方升级了“自主申报”系统
您可以通过手机、足不出户
就能履行出租登记责任
在此,也提示广大市民朋友
当您发现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等情况时
请主动向属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反映
或者也可以通过“自主申报”系统
进行线上举报
一经查实,将视情予以奖励
并对您的个人信息依法严格保密
查看自主申报操作指南
查看来京职工信息申报指南
查看线上反映线索操作指南
租房关联你我他
遵守好相关规定
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障
也是城市和谐稳定的“刚需”
让我们共同携手
令租房这件事更加有序、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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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丰台警事
■本号法律顾问:北京市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微信:jwbe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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