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明朝万历年间,在直隶池州府铜陵县有户汪姓人家。
兄长汪志远与弟弟汪志诚是一母同胞,两人皆生于隆庆初年,自小便在铜陵县城西巷的祖宅长大。
彼时家境不过中等,三间瓦房配着两亩薄田,兄弟俩尚未分家,靠着祖上留下的杂货铺勉强维生。
汪志远性子活络却暗藏机巧,二十岁出头便跟着商队跑起了生意,常年往来于南京与芜湖之间,主营绸缎布匹买卖。
弟弟汪志诚则天性忠厚,守着家中田产与杂货铺,春耕时下地耕种,农闲时便在铺中打理生意。
兄弟俩一个在外奔波,一个在内操持,如此过了二十余载,竟也将家业经营得有声有色——不仅翻修了祖宅,置下了十数亩良田,还在县城主街新开了家绸缎分号。
汪志诚膝下育有一子,名叫汪明宇,万历二十七年时刚满十三岁,正是跟着先生开蒙的年纪。
怎料这年秋收后,汪志诚因常年劳累积下病根,一场风寒竟一病不起,不到半月便撒手人寰。
兄长汪志远得知弟弟死讯,从南京匆匆赶回。料理完后事不过三日,他便露出了真面目:先是找来媒婆,以“年轻守寡恐生是非”为由,逼迫弟媳李氏改嫁;又以“家中不便留男丁”为由,将侄子汪明宇赶出祖宅,只让他暂居在城郊破落的看坟小屋。
更甚者,他将家中账簿、地契尽数收走,声称“弟弟生前未置产业,所有家业皆为我经商所得”,意图独吞全部家产。
汪明宇年纪尚幼,见叔叔权势熏天,心中虽愤懑却不敢直言反抗,只得在邻里指点下,由族中老秀才代笔,写了状纸告到池州府推官詹大人处。
状纸上写着:“告状人汪明宇,铜陵县民,为叔霸占家产之事。父汪志诚与叔汪志远同爨三十载,叔在外经商,父在家耕织,共撑家业。不幸父亡,叔见我年幼,竟行独吞。家中十亩良田、绸缎分号并银两千余,尽入叔囊中,族长汪伯贤可证。且叔欺我父目不识丁,凡置田买地,契约皆用他名字。今又逼母李氏改嫁,将我赶到荒野,情惨如绞!伏望青天大老爷为民做主,粘单附呈田产清单为据。”
时任池州府推官的詹文焕,字昭甫,乃万历十七年进士,素以断案清明著称。
他接过状纸,见汪明宇言辞恳切,又有族长作证,当即准了此案,差人传汪志远到府听审。
汪志远得知侄子告状,心中虽惊,却也早有准备。他花重金请了府城讼师,写了份申诉状递入公堂:“申诉人汪志远,铜陵县民,为侄儿捏冤争产之事。念祖上仅留薄田三亩、旧铺一间,早于万历十年与弟志诚分居各爨。我常年奔波江淮,栉风沐雨二十载,方置下田产商铺。今侄儿汪明宇受人唆使,捏造‘逼嫁逐侄、霸占家产’之词,实属血口喷人!且弟生前并未购置分毫产业,其妻李氏改嫁乃自愿择婿,与我无干。若有半句虚言,甘受廷杖之刑!”
詹推官见双方各执一词,遂传集族长汪伯贤、邻舍乡里及李氏等相关人证上堂。
汪伯贤颤巍巍呈上族谱与分家旧账:“回禀大人,汪氏兄弟确属同爨,万历十年虽议过分家,却因志诚多病、志远常年在外,始终未曾彻底析产。家中田产一半系志诚耕种所得,一半乃志远经商购置,然地契皆以志远之名登记。志诚亡故后,志远的确曾逼李氏改嫁,又将明宇逐出家门。”邻居也纷纷作证,称李氏连日啼哭,明宇确被赶出祖宅。
詹推官听罢,猛一拍惊堂木,对汪志远道:“你与胞弟同爨多年,今弟亡故,侄儿尚幼,正该体恤孤寡,为何急于逐侄霸产?且李氏改嫁之事,若真为自愿,何以乡邻皆言你收了财礼?地契虽用你名,然家产乃兄弟共同经营所得,岂容你一人独吞?”
汪志远仍想狡辩,却被詹推官厉声打断:“古人云‘犹子比儿’,侄子如子,你弟仅有明宇一子,理当分与家产。今判你名下田产、商铺,分三分之一与汪明宇,由族长汪伯贤主持交割,所分产业暂由李氏代管至明宇成年。你若再敢刁难,定当按律治罪!”
此案判下后,铜陵县百姓皆称“詹推官明镜高悬”。汪志远虽心有不甘,却畏于律法,只得按判将部分田产与商铺股银分给汪明宇。
汪明宇与母亲李氏这才得以重返祖宅,在族长照看下安稳度日。
此后数年,汪明宇潜心向学,万历三十七年中了举人,终成铜陵一带的贤达之士,而詹推官断案的故事,也在池州府流传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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