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
案件介绍
2024年3月,上海某区居民李某与房主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680万元购买王某名下的一处住宅,并支付了50万元定金。合同签订时,李某名下无房,符合上海市购房资格要求。然而,4月初,上海市出台新的住房限购政策,要求非户籍购房者社保缴纳年限从3年延长至5年。李某因社保缴纳仅满4年,突然丧失购房资格。
李某立即联系王某协商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但王某认为政策变动属于“商业风险”,拒绝退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庭审中,王某辩称李某应对政策变动有所预见,且合同未明确约定政策风险责任,定金不应退还。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判决:
解除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李某50万元定金。
裁判理由:
政策性质与合同履行障碍的关联性
法院认为,新政属于公共政策调整,具有不可预见性和不可归责性。李某在签约时具备购房资格,新政实施后其资格丧失系客观障碍,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履行明显不公的,当事人可请求解除合同。本案中,新政直接导致李某购房资格灭失,属于情势变更情形,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定金返还的正当性
因政策变动非双方过错,不适用定金罚则。王某收取的定金未转化为合同履行对价,应全额返还。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在房地产调控政策频发的背景下,购房资格问题已成为合同纠纷的高发领域。结合本案,需重点关注以下法律要点:
政策时间节点的核心作用
签约后新政出台:买方无过错,可主张解除合同并全额追回定金。
签约前已有限购政策:买方需自担风险,若隐瞒资格瑕疵,可能面临定金损失甚至赔偿责任。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分
司法实践中,限购政策多被认定为情势变更而非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强调“继续履行显失公平”,而不可抗力侧重“客观不能履行”。本案中,李某因政策丧失资格,属于典型的情势变更情形。卖方的风险防范建议
签约前审查:要求买方提供购房资格承诺书及社保、婚姻证明。
合同条款设计:约定政策风险保证金(如房款5%)或替代购房人条款,降低解约损失。
俞强律师简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3年,专注于房地产与合同纠纷领域,擅长通过政策解读与司法判例预判案件走向,为当事人制定精准诉讼策略。
风险提示
房地产政策具有动态调整特性,购房者需密切关注政策变化。若遇类似纠纷,建议:
及时固定证据:留存政策文件、资格查询记录、协商沟通记录等;
审慎选择救济途径:优先协商解约,必要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专业律师介入:政策适用与证据组织需高度专业性,避免盲目维权导致损失扩大。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电话/wechat:1391804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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