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绍:一份《还款承诺书》引发的亿元债务纠纷
2023年6月,上海某科技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向某私募基金借款1.2亿元,原股东张某、李某作为连带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2024年3月债务到期后,科技公司无力偿还,基金公司要求原股东签署《还款承诺书》,载明“本人自愿承担科技公司全部债务,若公司未在2024年6月30日前清偿,本人承诺以个人资产代为清偿”。张某在承诺书上签字,李某则以“该文件系催收通知”为由拒绝签署。
2024年9月,基金公司将科技公司及张某诉至上海金融法院,主张张某需依据《还款承诺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张某抗辩称该文件仅为催收函件,并非新的保证合同,且原保证期间已届满。作为张某的代理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发现,基金公司在原《保证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未主张权利,原保证责任已消灭,但《还款承诺书》的效力成为本案胜负关键。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最高法裁判规则的应用
法院判决:
张某需依据《还款承诺书》对1.2亿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
裁判理由:
法律性质认定
《还款承诺书》明确记载“自愿承担债务”“代为清偿”等表述,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关于保证合同的定义。虽未使用“保证”字样,但根据文义解释,已具备“债务人不履行时承担清偿责任”的核心要素。与原保证责任的关系
原《保证合同》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失效,但《还款承诺书》系独立法律文件,构成新的保证合意。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621号案中明确:若文件直接确认还款义务且未区分主从债务,应认定为新保证关系。签字效力认定
张某作为商事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签字行为表明接受文件约束。而李某未签署文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法律分析:俞强律师的专业解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在债务重组实务中,需重点把握三类法律风险:
(一)法律性质认定的三大核心要素
意思表示穿透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需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若文件包含“代为履行”“共同偿还”等表述,即便未冠以“保证合同”名称,仍可能被认定为保证。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
债务加入:承诺人与债务人承担并列责任,无履行顺序限制(如“与债务人共同还款”)
连带保证: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承担责任(如“债务人不能还款时由本人承担”)
本案《还款承诺书》采用“代为清偿”表述,符合连带保证特征。
形式要件的合规性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采用单独书面文件、主合同条款、单方承诺函等形式。本案承诺书经签字确认,已满足书面形式要求。
(二)实务风险防范建议
文本表述精准化
避免使用“协助解决”“配合处理”等模糊用语,明确选择“保证”“债务加入”等法律术语。签署程序规范化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需附股东会决议
自然人签署需现场见证或公证
注明签署日期及送达生效条款
时效管理动态化
原保证期间届满后,新承诺书需重新约定保证期间
未约定保证期间时,适用6个月法定期间规则
俞强律师简介
作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俞强律师深耕金融证券与公司治理领域13年,代理过暴风集团、康美药业等重大证券维权案件,在债务重组、担保纠纷领域形成独特方法论。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携带相关材料至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浦东世纪汇广场一座12层)预约专业咨询,联系电话:1391804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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