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仙桃市通海口镇大合村村民许某反映,其因土地承包纠纷与村委会及企业多次对簿公堂,并因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两次获刑,引发社会关注。该案争议焦点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方式认定、村民优先承包权行使及程序合规性等问题。
据许某陈述,1992年,大合村集体动员村民开荒建设“排湖渔场”,其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25.27亩鱼池经营权,承包费初期为每亩80元且7年不变,实际费用逐年上涨。许某称,2012年至2015年间,其鱼池遭遇断电、三次人为放跑养殖鱼苗、鱼池被毁及三次殴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百万元。
2015年,村委会通过公开竞标将土地发包给天爱公司,但许某称其本人及部分村民并未实际参与相关会议。因协商无果,许某在纠纷过程中采取破坏施工设备等行为,经司法鉴定造成财物损失,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刑满后,许某与镇政府达成42万元补偿协议,但称仅获部分款项。2019年,其因向企业发送协商短信被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再获刑5年10个月。许某表示,多年维权致妻子罹患严重精神疾病,呼吁司法公正。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土地属“其他方式承包”,承包期限由双方约定,村委会通过民主议定程序重新发包合法。许某未在竞标中行使优先承包权,原承包关系终止后继续占有土地缺乏依据。许某则主张其承包方式应认定为家庭承包,承包期应受法律保护,并质疑村委会决议程序合法性。
该案反映出农村土地承包中“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的法律界定模糊、村民自治程序合规性审查及司法裁判尺度等问题。许某的经历亦凸显当事人维权方式与法律规定的边界问题。
目前,许某已向湖北省高院申诉,要求重新审理。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依法审理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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