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能源局发布关于再次征求《重庆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指出:
位于主城都市区22个区县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其余区县,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特殊情况需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确认。
具体主城区区域为:重庆主城都市区又被划分为三个片区,分别是中心成区、渝西地区和渝东新城。“中心城区”为原主城9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渝西地区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璧山区、荣昌区、大足区、铜梁区、潼南区;渝东新城为涪陵区、长寿区、南川区、綦江区、万盛经开区、垫江县。重庆主城都市区的范围还包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开发功能区。
以下为第一次征求意见:
1、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利用公共机构等建筑物及附属场地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2、利用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附属场地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特殊情况需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确认。超出比例的上网电量,电网企业可暂不予结算;对暂不结算电量,可申请在次年可上网电量中予以补结,补结的电量计入当年可上网电量。
详情见下:
来源:重庆市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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