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冀 0109 民初 4183 号至(2025)冀01民终2396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一起涉及90万元民间借贷纠纷的终审判决,因关键证据的明显矛盾与法院的“选择性忽视”,引发对司法公正性的强烈质疑。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两份银行流水凭证的真实性——一份为二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官方流水(2024年6月5日),另一份为原告刘丛的代理律师在终审庭审时自行提交的流水(2024年5月7日)。两证据在交易金额、余额变动及资金流向等核心事实上的矛盾,直接指向本案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而法院审判长对此的回避态度,使得判决结果蒙上“偏袒原告”的阴影。
一、关键证据的致命矛盾:循环转账与伪造嫌疑
根据法院调取的2024年6月5日银行流水,刘丛账户在2022年7月27日发生多笔30万元转账,其资金流向呈现典型的“循环”特征:
1. 王玉国→刘银中→刘丛→王玉国:王玉国向刘银中转款30万元(标注“还款”),刘银中随即转给刘丛,刘丛再转回王玉国,同一笔资金在短时间内反复流转,形成闭环。
2. 余额异常波动:刘丛账户在每次30万元转出后,余额从34.40元恢复至30余万元,明显违背正常交易逻辑,印证“倒账”行为。
反观刘丛自行提交的2024年5月7日流水,交易金额同为30万元,但余额呈现递减趋势(如717,900元→417,900元→117,900元),与法院调取流水中的循环模式完全矛盾。两证据必有一假,而原告作为利益相关方,其提供的证据伪造可能性更高。然而,终审判决书却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即采信刘丛的流水,对法院调取的权威证据未予置评。此举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之规定,构成程序违法。
二、法院的“双重标准”:权威证据为何被搁置?
根据判决书,二审法院在法庭调查阶段已调取银行官方流水,终审时却未对两份流水的矛盾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反而直接采纳原告证据。这一行为暴露以下问题:
1. 证据采信程序失范:法院未依职权对比两份流水,未要求原告对矛盾点作出合理解释,更未启动证据鉴定程序,导致关键事实认定错误。
2. 循环转账的合理性被忽视:原告流水中资金闭环的异常特征,明显指向“虚假走账”而非真实借贷,法院却以“合同签字真实”为由回避对资金实际用途的调查,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需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真实性”的要求。
3. “还款”备注的悖论:王玉国向刘银中转账时明确标注“还款”,表明该款项系清偿旧债,刘银中随后将资金转给刘丛的行为,仅能视为父子间的资金流转,与王玉国无关。法院却将刘丛的转款行为认定为“出借”,完全割裂资金闭环的逻辑链条,显失公允。
三、虚假诉讼的疑云:司法为何沦为“工具”?
本案中,刘丛与刘银中系父子关系,其利用亲属身份制造资金流水闭环,诱导王玉国签署空白合同,并隐瞒抵押物已登记在先的事实,已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然而,法院不仅未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反而在判决书中为原告开脱,称“刘丛如何处分资金与刘银中无关”。若此逻辑成立,任何人均可通过亲属间的资金闭环虚构债权债务,司法将沦为不法分子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更令人质疑的是,二审与终审由同一审判长审理,却对被告提出的“虚假诉讼”抗辩置若罔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原判决遗漏主要证据且影响事实认定的,应当发回重审或改判。本案中,法院对权威证据的漠视,已构成“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情形,依法应启动再审程序。
四、呼唤司法纠偏:正义不应止步于终审
本案的终审判决暴露出基层司法实践中“重形式、轻实质”的痼疾。当证据真伪直接影响事实认定时,法院有义务通过技术鉴定、证人出庭、调取原始凭证等方式查明真相,而非机械采信表面合规的证据。对于王玉国而言,唯有通过申诉或抗诉程序,申请对银行流水进行司法鉴定,并追究刘丛、刘银中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方能打破司法偏见的桎梏。
司法公信力建立在每一起个案的程序正义之上。当法庭对伪造证据视而不见,对循环转账避而不谈,其判决不仅难以服众,更将动摇公众对法治的信仰。此案若不能依法纠偏,恐将成为司法史上的又一污点。
(评论员: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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