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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在公司治理模式趋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渐进式改革中,目前在公司内部权责划分方面,仍存在一些看似清晰实则混乱的做法。想要比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只有从“分家分权”式的思维中跳出来,明确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一个职责划分原则
文/仲继银
1994年中国公司法施行后,曾经有过很长时间的所谓“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和“老三会”(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之争。之后,由于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的职责采取了分别列举的方式,产生了实际运作中具体职责边界划分上的模糊甚至是混乱的中间地带。自国务院国资委提出“27字方针”——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强监督)”,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后,国有企业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厘定“各治理主体”权责清单的改革行动。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已经在原则上放弃了之前分别列举式的“股董监高”职责划分方式,走向了相对明确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和公司内部权责划分模式。但是,“排排队、比大小、分果果”的公司内部治理文化还在盛行,其深层原因还是对基于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独立原则之上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现代公司治理缺乏深入理解。
无论是开列权责清单,还是执行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原则,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三个机构之间,董事长和总经理两个职位之间,如何界定边界和划分职责,是两个重要课题。
股东和经理夹层中的中国公司董事会
中国公司法曾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的职责和权力分别进行逐条列举性的规定,这是一种看似清晰实则混乱的做法。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005年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005年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这二者之间界限何在?谁能准确清晰地理解这二者之间的区别?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之间、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之间,具体边界怎么划分?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在有关股东会职权的第五十九条中删除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在有关董事会职权的第六十七条中保留了“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规定,去除了这一条“模糊地带”,也是强化董事会权力的重要一步。
分别列举式职责划分法还带来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模糊。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2005年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十项),经理“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2005年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这个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之间的边界在哪里?甲公司中可以作为具体规章的事项,到乙公司也许需要作为基本管理制度。例如库存之于钢铁公司和金银首饰公司,钢铁公司的库存相对于投资和生产运营的重要性低得多,金银首饰公司的库存重要性则高得多,甚至可说是至关重要。新公司法在有关董事会职权的第六十七条中保留了“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条款,但是没有再对经理职权进行一一列举,也就没有了经理“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这一条款。
但是很遗憾,此前公司法中界定经理职权的“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一句没有删除,在新公司法的第七十四条(有限公司)和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公司)中予以保留。列席董事会会议,是经理的权力还是责任?如果说是经理的权力,那么讨论经理业绩表现、决定经理报酬待遇以及讨论是否要解聘经理的董事会会议,也必须允许经理本人参加吗?如果说是经理的责任,则可说是一句废话,经理能够拒绝董事会对其参加董事会会议、为董事会提供信息和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的要求吗?
诸如此类,意欲清晰却反致混乱的规定,导致中国公司中频繁出现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打架”的现象。
以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授权原则来厘定权责边界
对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权力分别列举,即使再详细,也不可能穷尽公司实际运作中面临的各种各样的决策和权力分配问题。没有列出来的决策权归谁?已经列出来的那些决策种类,实际尺度如何掌握?如果我们仅限于公司法或有关规则字面上所列举的股东会权力、董事会权力和经理层权力,那是很难对股东、董事和经理权力有个清晰和正确理解的。我们必须从这种“分家分权”式的思维中跳出来。
与其费力地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各自列举出那么多职责,不如明确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一个权责划分原则,这就是“公司要由董事会管理或者在其指导下管理”。
根据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原则,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权力边界划分,股东会拥有最终的决定权力,董事会和经理之间的权力边界则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会要保留哪些公司管理权力采取明确列举方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等文件中明确规定,除此之外的管理权力全部由董事会行使并由董事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的权责不再需要一一列举,并且凡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列举为股东会的权力,即为董事会的权力;也就是说,只要法律法规和股东会没有禁止做的决策,董事会就可以做。经理的全部管理权力都来自董事会的明确授权,董事会授予经理哪些权力,经理才能拥有哪些权力。经理是否列席董事会会议,什么情况下需要列席、什么情况下不能列席等这样的问题,完全由董事会根据会议的具体内容和议程而定。
如此一来,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权力边界划分就不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公司治理实践问题了。“三会一层”各自职责清晰、依法运作的公司治理问题,也就转化为一个“定好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规则,做好职责划分和职位描述”的公司管理问题了。
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职责划分原则下,之前中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经理“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两者之间的边界要由董事会来确定。某央企集团在其章程中的“董事会权力”一节加上了“董事会决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具体清单”,在事实上按董事会中心主义原则解决了这一问题。
管总经理的是董事会,不是董事长
在中国企业的体制演变中,总经理的角色是清晰的。20世纪80年代企业改革推行之后,原来是书记、厂长说了算的状态逐渐演变为总经理说了算。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根据公司法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之后,法律要求设立董事会,并同时要求设立董事长,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生效之前,还必须“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回不像厂长改为经理那样,只是同样一个管事的人换了个叫法,而是新生成了一个职务。如果是董事长兼总经理事情还相对好办一些,可是普遍要求董事长和总经理要分任,这两个职务之间“谁大谁小”“谁是单位一把手”就有点糊涂了。这甚至搞得一些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人也时常自问:“我应该算是董事长兼总经理,还是总经理兼董事长呢?”
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我们从公司法开始,就过于强调“董事长”的角色了——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把董事长当作一种公司机构来设置,而对董事会作为一个整体的角色重视不够——以至于我们有些公司里没有董事会,但是有董事长。现代公司中,作为董事会主席的“董事长”,只是董事会运作上的一个需要,是公司内部的事情,根本与公司法无关。之前公司法在规定公司设经理的同时,还详细列举了经理的职权,多多少少有干涉“公司内政”的意味。新公司法淡化了董事长和经理的职权,但还是保留了相关设置,并没有改变问题的本质。公司归董事会管理或在董事会指导之下管理,公司在董事会之下设置哪些执行性职务、多与少、兼任与分任等,完全是每一家公司根据自己的股东和股权结构以及企业规模和业务状态而定的事情。
董事会没有真正到位,董事长和总经理“超前到位”,这就产生了中国公司特殊的董事长与总经理职责划分难题。董事长负责战略性职责、总经理负责执行性职责,便是对这一中国特殊难题的一个似是而非的解答。这是绕过董事会真正到位这一实质性问题,而从表象上解决问题。
现代公司中,董事会整体负责公司的战略性职责,董事长和总经理都是董事会设置的高层管理职务而已。董事长作为董事,与其他董事一样,其董事身份是由股东选举、受股东之聘的;而担任“董事长”这一职务,则是由全体董事选举、受全体董事之聘的。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组织性工作,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的管理工作,都是受聘于董事会、为董事会“打工”的。
股东通过股东会选聘和解聘董事,董事通过董事会设置、选聘和解聘包括董事长在内的所有公司管理层职务,这是公司治理的基本规则。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以简单多数同意原则、无须理由地解聘任何一位董事,除非是特殊的类别董事。董事会具有绝对权力解聘任何一位高级管理人员,即便这位管理人员业绩优异。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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