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在提起诉讼过程中,雇主提出用其为雇员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予以抵扣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否予以支持?
笔者认为,雇主用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抵扣其赔偿责任不能成立。
一、从意外伤害险的属性分析,意外伤害保险并非雇主责任险,该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该条的立法本意在于,雇主和劳动者通常处于不平等状态,雇主在为劳动者投保意外伤害险时,可能会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将受益人指定为雇主,该行为势必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合法权益,故该条明确雇主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如雇主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后可以直接在赔偿款中扣除该保险金,雇主即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有违本条立法本旨。
二、雇员作为受益人有权获得双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该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遭到损害,其损失无法用金钱衡量或弥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双重赔偿,此时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填补原则。
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董杰律师 15155775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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